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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6-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06〕300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6-11-15 公开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的房屋、设备配置、工作人员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的通知
常卫监控〔2006〕300号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卫监控〔2006300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苏卫疾控〔2006〕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狂犬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与公安、畜牧兽医、药监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密切配合,落实防治措施。

二、要认真执行《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加强狂犬病处置门诊规范化建设。根据《省卫生厅》要求,我局拟定了《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请各辖市、区卫生局近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狂犬病暴露处置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对符合条件、通过检查验收的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要及时公布,方便群众就诊。其中市区、各辖市和农村人口较多的区必须至少建立1所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规范化门诊。

请各辖市、区卫生局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的设置情况填写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一览表(见附件2)报我局监控处。

附件:1.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

      2.狂犬病处置门诊设置情况一览表;

          3.省卫生厅

 

 

 

 

                   ○○六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

传染病防治 规范 通知

抄送:

各辖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28

附件1

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

 

根据卫生部近期下发的《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6〕176号)和《省卫生厅》(苏卫疾控〔2006〕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狂犬病处置门诊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狂犬病处置门诊,特制定《常州市狂犬病处置门诊基本要求(试行)》。

一、房屋要求

保证门诊用房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房间设置应包括诊疗室、伤口处理室、接种室、疫苗存放室、留观和宣教室等,如果用房不能做到分室,应确保功能分区明确,诊疗、处理、接种等程序流畅。

二、宣传设备及器械配置要求

1、门诊应设有宣传栏,在显著位置公示狂犬疫苗和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的种类、价格、接种程序和接种方法,以及接种前后注意事项等。

2、《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上墙。

3、接种室应具有取暖、降温设备,并配备空气消毒灭菌设备。

4、伤口处理室或区域应当配备能够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伤、抓伤及舔过破损皮肤、粘膜的人员(以下简称犬伤者)进行伤口处理的设施和器材,配备流水冲洗设施,冬天应配备水加热设施。

5、接种门诊应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并配有消毒用棉球、消毒剂(75%的酒精和碘酒)。

6、接种台旁应配有注射器毁型器、污物桶、浸泡桶。

7、接种室备有听诊器、血压计和一定数量的体温表、压舌板等器材,以及肾上腺素、地塞米松、抗过敏药等抢救药品和器械。

7、疫苗存放室或区域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冰箱,冰箱容量应足以满足门诊用量需求,并进行温度监测和记录。

三、工作人员要求

1、门诊接种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资格,并通过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2、人员数量应保证门诊24小时开诊需要,并应有医生和护士同时当班。

四、服务规范要求

1、狂犬病处置门诊应保证24小时开诊,确保犬伤者能及时得到暴露后免疫预防。

2、狂犬病处置门诊应当能够为犬伤者提供规范化的伤口处理和免疫接种服务。建立健全犬伤者就诊、登记和处理制度,详细登记就诊的犬伤者被犬等动物致伤的情况、伤口处理情况、免疫接种记录(疫苗品种、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接种日期等)以及致伤动物的情况等。

3、履行预防接种前的告知义务。在实施接种前,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不良反应以及接种后注意事项。

4 、接种人员接种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佩证上岗。坚持无菌操作。

5、接种时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注射器用后应毁型、消毒、无害化处理,并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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