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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6-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06〕282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6-10-31 公开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作出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卫监控〔2006〕282号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常卫监控〔2006〕28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公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最近,国家工作组已批准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皮肤病专科医院为常州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单位。为规范做好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管理工作,推动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苏卫疾控〔2006〕7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部门协调,严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吸毒途径感染艾滋病较多的市、区要主动谋划,积极做好开展药物维持治疗的筹备、准备工作。

开展工作期间,如遇到有关问题和困难,请及时与市工作组秘书处联系。

附件:1.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2.关于印发江苏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工作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公安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

 

目前,吸毒者是我市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群体,艾滋病经注射毒品传播的迅猛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并正在向其他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扩散。为了推进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尽快控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减轻吸毒者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江苏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苏卫疾控[2006]7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策略、管理办法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非法使用及其相关的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和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二、原则与策略

(一)实行政府领导,卫生、公安、药品监管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及社区管理资源。

三、组织管理

成立由市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名单见附件1),在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县(区)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成立相应的县(区)级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四、职责分工

市、县(区)级工作组负责本地区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管理、实施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执业注册情况和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的审核,业务人员有关治疗(包括咨询、麻醉药品管理)方面的培训,监督、指导治疗工作的开展。

公安部门负责社区动员,对受治者进行审核或备案,监督治疗工作,并对违反治疗规定仍继续滥用阿片类物质或其它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工作组应定期向上一级工作组汇报辖区内药物维持工作进展情况。

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受治者进行治疗、咨询、心理支持、行为矫治,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维持治疗机构正常运转,定期向省、市、县(区)级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提交美沙酮口服液的年度需求计划。

五、实施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限定在国家级工作组审查批准的单位中开展。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1)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省级工作组根据本省辖区内的现有吸毒人员情况和卫生资源情况,确定维持治疗机构的数目和布局。

拟承担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需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书面报省卫生厅,并提供规定的申请材料。经省卫生厅审核,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附件3)要求的,经省级工作组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级工作组,国家级工作组复核合格后予以确定。

4、开诊

经国家级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就绪后向省级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省级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附件4)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国家级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

(二)接受治疗者(简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1)经过戒毒治疗仍不能脱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满20周岁以上

3)当地居民或有固定住所的暂住人员;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本人申请自愿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具备第3项、第4项和第5项即可接受治疗。

2、申请材料

1)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附件5);

2)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或其它戒毒证明材料(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复印件和2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

4)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

5)如果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出示确认报告。

3、审批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自主或经当地公安机关介绍,向维持治疗机构书面申请接受治疗。

维持治疗机构应按照受治者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将合格者的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复核。对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可由维持治疗机构将申请表和审核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复核、备案并签署意见后,维持治疗机构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式样见附件6),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见附件7)。

(三)药物供应及管理

1、美沙酮药物的供应

美沙酮口服液的供应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南京白敬宇制药有限公司根据各维持治疗机构上报的需求情况,填写美沙酮原料药申购表,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批准后购用,原则上每一个半月配制一次供应给各维持治疗机构。各维持治疗机构每次申领前须填写美沙酮口服液申领表,同时报省、市药监局和工作组秘书处备案,不得从其它任何渠道获得美沙酮。

2、美沙酮药物的监督管理

美沙酮口服液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卫生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6]267号)等有关规定,建立美沙酮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美沙酮口服液只用于美沙酮维持治疗,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美沙酮口服液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挪作他用和流入非法渠道。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日常的维持治疗工作,包括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省、市级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一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维持治疗方案见附件8)。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尿检由维持治疗机构具体负责,并在受治者病历中记录结果。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如有下列情况应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者的名单由各维持治疗机构定期报送至原申请入组时核准或备案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市工作组与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如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

六、经费

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实行分级承担。主要经费由省、市、县(区)财政安排,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充。

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省物价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厅制定。

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费用、维持维持治疗机构日常工作,承担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各种服务的开支。

本方案由市级工作组负责解释。

附:1.常州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人员名单

    2.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4.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5.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6.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7.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8.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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