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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6-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2006〕271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6-10-10 公开日期:2006-10-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服务市场规范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
常卫医〔2006〕271号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卫医〔2006271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近几年,我市开展一系列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为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服务市场,规范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投诉举报查处工作的领导

实践证明,举报投诉是我们卫生行政部门查处医疗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最重要的途径,没有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各种医疗市场违法违规现象将不能得到及时的惩治,我们卫生事业发展将受到影响。因此,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理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投诉举报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工作制度,畅通广大群众举报投诉快捷的渠道,做到有举报投诉必查、署名举报投诉必答、举报投诉查实必纠的举报工作制度。

二、明确各自职责,及时正确处理各种举报投诉案件

  对各种举报投诉件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调查、督查转办、移交办理。

(一)直接调查: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和查处范围的举报投诉件,一般案件受理后由本级直接查处,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有署名的举报投诉人;重大的、有影响的及突发的行政违法违规事件,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查,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市卫生局受理并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二)督查转办: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但不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的举报投诉件,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转交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明确办理时限。

(三)移交办理: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案件的性质,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办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及本级管辖的范围,按照上述的处理方式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各类群众的举报投诉案件,确保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件件得到落实。

三、按照基本原则,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移交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主管”的基本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和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规范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移交。

(一)市卫生局受理的举报投诉,初审后,一般案件按照“属地管理、谁发证谁主管”的基本原则,分别移交各辖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所查处;重大的、典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由市卫生局指定市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或与案件所在辖市区、卫生局联合查处,市卫生局进行督查。整个案件查处结束后,由市卫生局答复举报投诉人。

(二)市卫生监督所受理的举报投诉,初审后,属于对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的举报投诉,由市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其他一般案件按照基本原则移交各辖市、区卫生监督所查处;重大的、典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市卫生监督所需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决定并指定查处部门。案件查处结束后,由市卫生监督所答复举报投诉人。

(三)各辖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自身受理的举报投诉,属本辖区的,一般案件由本级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直接进行查处并答复举报投诉人;重大的、典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或多次举报查处的案件,各辖市、区卫生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汇报,由市卫生局决定并指定部门查处或多部门联合查处。对不属于本辖区的举报投诉,各辖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应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并告知相关辖区的电话、联系地点,如为信件,应及时函转相关辖区。

四、加强医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各种举报投诉得到及时查处

各辖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医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合理配备医政执法力量,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交通、通信工具,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市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要根据举报投诉的轻重缓急,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可能造成群发性损害的、署名举报投诉的必须立即予以查处,减轻或避免发生危害。对各类举报投诉,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做好登记,归档和统计,严格保密,定向汇报。

各辖市、区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对市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移交的举报投诉查处后应及时反馈,每年底要上报本辖市、区全年举报投诉查处情况。市卫生局将对查处举报投诉有力、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监管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因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六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

医疗工作 举报 查处 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共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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