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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6-000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2006〕101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6-04-19 公开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卫医〔2006〕101号

 

 

 

常卫医〔2006101 

 

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

同城互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方便群众就医,减少重复检查,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检查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卫医〔200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暂行规定

 

 

 

 

 

 

○○六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

医学影像 检验检查 同城互认 规定 通知

  抄送:

省卫生厅医政处。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30

 

附件:

 

常州市城区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暂行规定

 

一、实施目的

为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决定在本市城区医院间实行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本规定适用我市城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其它医院由各辖市、区卫生局根据情况参照此规定另行制定。民营医院可按其相应等级、规模参照执行。

三、互认项目

(一)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彩超、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等。

(二)临床检验项目:

互认范围为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尿酸、钙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

3.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4.其他检查项目等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

四、互认原则

(一)确保安全的原则:检查结果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是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二是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三是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五是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六是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需再行检查的项目,应向病人或其亲属明确说明,征得其知情同意。

(二)相互通用的原则:二级医院之间、三级医院之间以及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检查均应互认。三级医院对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由三级医院的临床医师判定。如二级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符合诊断资料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认可,不得在无病情变化的情况下重复检查;患者入院前在门急诊时所做过的检查,原则上在住院初期不得再重复检查;各医疗机构在检查结果互相认可的同时,对于一些时限要求较强、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检查的项目,以及医生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者,应向患者解释,及时沟通后重新检查。

(三)严格规范的原则:出具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大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质量保证并定期维修保养,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科室必须参加省或市级质控。二级以上医院临床检验科必须符合《江苏省医院检验科建设管理规范》要求,并通过省或市临检中心组织的达标验收,必须参加省级与市级检验室间质评并符合要求。检查结果报告单应按省《四版病历》书写要求执行,做到字迹清楚,数据精确,诊断合理,检查日期、报告日期明确,并加盖检查者本人印章。

(四)因病检查原则:大型设备检查及部分检验费用较高的检查必须按病情需要合理检查,严格掌握检查指征。

(五)确保质量的原则:患者提供的胶片、图像资料、检验报告单等必需是检查部位明确、图像清晰、数据详实完整。认可医院的临床医师需对患者提供的被认可医院出具的检查资料进行阅读、分析、诊断,必要时请本院医师会诊并出具会诊报告。

(六)真实可信的原则:患者在就医时必须提供诊断报告原件和相关病历及拍摄的CT、MRI等胶片,如提供的资料与事实不符,造成的后果由患者负责。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实行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是我市卫生面对当前新形势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人民卫生为人民,人民卫生爱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善卫生形象,重塑人民满意卫生,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这项工作与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及今年的卫生行风作风建设推进年活动相结合,与“满意杯”百日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和改进机关作风、创优投资环境活动相结合。

2.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院自接到通知之日起,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学习,并按通知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医院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评估制度。既要落实好对相应外单位检查结果的认可工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又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质量,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3.强化落实:实行医学影像、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将涉及各方面利益,会给医院的业务收入带来影响,各医院一定要认清形势,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单位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认制度贯彻落实的督查,对不按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确保这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本规定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试行,由常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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