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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明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5-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2005〕316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5-12-26 公开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
关于明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常卫医〔2005〕316号

 

 

常卫医〔2005316 

 

关于明确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辖市()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精神,为确保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职能实现平稳交接,卫生部印发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省卫生厅予以了转发(详见附件)。为严格确保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在我市临床的合理、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原由市药监部门核发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可延用至2005年12月31日。现持有《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于12月31日前向市卫生局提出核发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辖市、区属范围内医疗机构一式三份,市直医疗机构一式两份);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购用单位保存,一份存放供药公司备案);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5.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

6.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为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我市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证》由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原11家具有麻醉药品专用卡办卡资格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核发《登记证》,申领《登记证》程序不变。凭《登记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量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登记证》将于2006年2月1日前下发至各医疗机构,2月1日起,原“麻醉药品专用卡”停止使用。各供药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办卡人办理换证手续。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亲自诊查患者,按要求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统一保管在门诊部办公室。患者或其家属凭《登记证》及有关证件至供药医疗机构首次配药时, 处方医师也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并按规定保存。对行动方便的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原则上应在医疗机构内使用。各持《印鉴卡》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门诊麻醉药品病历的登记与保管工作。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医疗机构必须于2006年2月1日前启用统一样式处方。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五、继续实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的计划制管理。医疗机构需于每年的10月底前上报第二年的麻醉药品注射剂购用计划,并于明年的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我市实际,我市溧阳辖区范围内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限在溧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医疗机构原则上在常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材分公司购药,医疗机构购药地点在年底上报计划时必须明确。医疗机构注射剂购用计划及增补计划由各辖市(区)卫生局审批,市直医院由市卫生局审批。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机构留存,一份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一份交药业公司。各辖市(区)卫生局需将各医疗机构购用计划及实际使用情况汇总报市卫生局备案。

六、根据省卫生厅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市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参照卫生部的相关要求,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处方资格。市卫生局指定常州市肿瘤医院、武进人民医院、金坛人民医院、溧阳人民医院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培训考核基地,分别承担城区(包括新北区)及武进、金坛、溧阳辖区范围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经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处方资格。各培训基地应建立完整的培训考核档案,严格考核程序,确保培训质量。各辖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培训考核监管工作,市直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负责。各医疗机构应当将具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辖市(区)卫生局及市卫生局。

七、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的相关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完善各项账册记录,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临床的合理、安全使用。

八、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直接负责监管,其他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附件:1.省卫生厅关于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的通知(苏卫医〔2005〕87号)

      2.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5〕96号)

      3.关于转发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05〕99号)

      4.省卫生厅关于转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通知(苏卫医〔2005〕100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医疗机构 药品 管理 通知

抄送:

二级医院,一级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1227日印发

                                      共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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