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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启用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5-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2005〕126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5-07-25 公开日期:2008-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的病历格式、使用范围、使用办法、印制要求、和其它一些注意事项
关于启用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的通知

 

常卫医〔2005126

 

 

各辖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群众就医,有利于病人对病历资料的保管,节约医疗成本,减少资源浪费,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启用统一的门诊病历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历格式

通用门诊病历卡的封面封底统一采用128克铜版纸,规格为19*13CM,内芯采用18张60克双面胶纸,其中最后一张为大型设备检查的记录。封底为本市各二级以上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地址、邮编、电话。在病历的内芯页面底部,各医疗机构可以印制部分健康教育资料,健康教育内容可定期更换,不得有广告经营性的宣传。

二、使用范围

该病历卡为通用病历卡,城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武进区、新北区)均适用。病人持有通用门诊病历卡,就诊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病人重新购买新的病历卡。

三、使用办法

持有通用门诊病历卡的患者在门诊挂号时,各单位挂号处应在病历卡上次记录的最后一处加盖本单位的门诊挂号专用章及就诊日期(急诊病历要注明“急诊”字样)。门诊挂号专用章为椭圆型,长轴4.5cm,短轴3.0 cm,第一行为医疗机构名称,如“常州市××医院”,第二行为门诊挂号专用章”,字体为仿宋体(样式见附件)。

医师在书写门、急诊病历时,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执行,做到字迹清楚,文字工整,签名清楚。

四、印制要求

自发文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印刷新的门急诊病历均应按此规定格式要求印制(样本见附件)。不得利用病历进行医疗广告宣传,否则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五、其它注意事项

为减少浪费,我局已于今年4月份通知各单位暂停印刷原式样的病历卡,各单位原有的病历卡可以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但应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即挂号处对持原有病历卡的患者,应在病历卡记录的最后一处,加盖本单位的门诊挂号专用章及就诊日期。

各单位在执行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初次印刷时尽量减少数量,以防再次修订后造成浪费。如有更好的建议或意见,可及时与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常州市通用门诊病历卡样本

      2.门诊挂号专用章样式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病历卡  启用  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7月26日印发

                                              共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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