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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新设医疗机构执业前须经消防、环保验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3-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卫生信息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医[2003]342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3-12-10 公开日期:2008-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新设医疗机构执业前有关消防、环保问题作了五点规定
关于新设医疗机构执业前须经消防、环保验收的通知
常卫医[2003]342号

常州市卫生局

文件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常卫医[2003]342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环保局、公安消防大队: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消防、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现对新设医疗机构执业前有关消防、环保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医疗机构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有效期内,将设计图纸报卫生、消防、环保部门审查,然后按设计图纸进行建设、装修。医疗机构在申请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阶段,应当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进行建设。

二、医疗机构在建设装修完毕后,请消防、环保部门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消防、环保设施、设备和规章制度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三、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申请书申报的内容,按要求组织专家现场审核。

四、个体诊所、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消防、环保的审批手续可以简化,可以与执业前的现场审核同时进行。设床位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五、已设置的医院和较大规模的门诊部,也应当请消防、环保部门定期进行检查,查找漏洞和不足,并立即改正。消防、环保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认真履行职责,要防止以罚代管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二 ○ ○ 三年 十二 月 十 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31210日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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