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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实施常州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6-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6-05-15 公开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关于实施常州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通知

 

 

 

 

 

 

常卫基妇〔2006116

 

 

关于实施常州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保健单位:

为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更好地做好全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下发《常州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此外,为确保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需指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报告工作,请将责任人名单于2月28日前报常州市妇幼保健院社区保健科备案。

联系人:马方    联系电话:8680848

附件:常州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主题词:

妇幼保健 制度 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28

附件:

常州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辖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 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以内填写《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送本院医务科(防保科),医务科(防保科)立即电话报告所属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并在3日内将《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送卫生局和妇幼保健机构。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相关科室负责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儿登记卡》报本院医务科(防保科),医务科(防保科)于7日内报送妇幼保健机构。
....第六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健人员对本村(社区)发生的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接到报告,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孕产妇死亡速报卡》,3日内向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保健人员对本村(社区)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人员接到报告,及时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儿童死亡报告卡》,7日内向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第七条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基妇处和市妇幼保健院社区保健科,并在3天内将《孕产妇死亡速报卡》报送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 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于1月内将资料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八条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进行质量检查,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并进行统计汇总,于每月12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 市妇幼保健院对上报的各类《报告卡》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要进行质量检查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对全市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和妇幼卫生统计报表进行统计汇总, 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妇幼保健中心。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各种《报告卡》和妇幼卫生报表的质量控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补漏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辖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市妇幼保健院每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和《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并将检查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分析、利用和反馈。要定期将本地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及分析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领导,将监测要求纳入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目标考核,加强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孕产妇死亡评审,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使用常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常州市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本》,对产妇分娩情况进行登记。《分娩登记本》要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法定报告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孕产妇死亡是指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 5岁以下儿童死亡是指出生至未满5周岁的儿童死亡。
.... 出生缺陷指出生时就存在的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的异常。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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