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下发《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760/200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卫生局
生成日期:2005-06-02 公开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医学科研立项的要求、条件、程序、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下发《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卫科教〔2005240

 

关于下发《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卫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加强对医学科研工作的管理,调动全市广大卫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学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我局制定了《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

医学 科研 管理 通知

抄送:

江苏省卫生厅,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6月6日印发

共印50

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医学科研工作的管理,调动全市广大卫生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和防病治病能力,促进医学科研工作保质保量、规范有序,特制定《常州市医学科研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科研立项的层次和要求、科研立项的条件和程序、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包含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指导性项目和委托市卫生局管理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常州市卫生局聘任有关专家组成常州市医学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其职责是协助编制常州市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制订或审议常州市卫生局科研项目招标指南;进行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论证、审评;申报各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资料审核;评审市卫生局的医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等。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对项目的计划实施、中期检查和评估、经费使用、验收总结等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负责各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对通过专家鉴定或己成熟的应用性科技成果,组织转让和推广。

 

第二章 科研立项的层次和要求

第五条 科研立项项目的分类和不同层次;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计划)  

不定期申报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 

每年申报1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每年申报1次

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科技部)  5年招标1次

(二)卫生部计划项目(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基金项目)      每2年招标1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计划项目       每2年招标1次

(三)省科技厅项目           

省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 每年申报1次

(四)省卫生厅重大科研课题招标项目  每年申报1次

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项目     2年申报1次

省卫生厅预防医学科研项目       每2年申报1次

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技基金项目   每2年招标1次

(五)常州市科技局社会发展项目、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等项目         每年申报1次

(六)常州市卫生局科研项目:卫生局重大科研课题招标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指导性项目      每年申报1次

(七)其它有关渠道的科研项目       按要求申报

第六条  常州市医学科研立项的重点:坚持卫生事业发展必须依靠医学科技进步的方针,医学科研必须面向防病治病,保护健康。

(一)有利于建设和发展医学重点学科,对学科建设成功起保证和促进作用的关键课题研究;

(二)根据疾病谱变化选择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中关键技术与方法研究的课题;

(三)引进、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面的卫生科技发展项目;

(四)有助于保持和发展我市医学科技创新和特色的研究;

(五)开展疾病防治工作必须的调查研究;

(六)能在国内居领先地位的有实际价值的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七条 立项科研项目研究周期:应用性研究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基础性研究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章  科研立项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请者条件与资格:

(一)项目申请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硕士学位以上者不受职称限制。

(二)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研究工作的实际主持人。负责项目的设计、组织,并具备解决关键技术能力的科技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作挂名负责人。

(三)在项目研究期限内达到退休年龄的科研人员,而所在单位又不能保证其继续完成项目研究任务者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四)申请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同时申报不能超过二项。申请者的在研课题总数一般不超过二项,研究生导师可适当放宽。

(五)承担局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按期完成或根本没有开展研究的课题负责人,自项目应该完成期限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查新检索、文献综述和本学科发展动态及自身实际情况选取课题后,经所在科室论证同意后撰写《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课题评价筛选,确定单位推荐上报的课题。

第十条  推荐申报立项的课题由项目申请人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经单位审核签章,单位必须签署申请立项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单位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的具体意见,附查新检索报告书一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常州市卫生局。

第十一条  市卫生局受理和审查申报材料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通过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价,由个人直接申报者;

2.单位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者;

3.民营医疗机构未通过所在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者;

4.参加(协作)单位未签署具体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者;

5.不符合项目申请者的条件和资格;

6.项目设计过于简单而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者;

7.项目研究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或违反伦理原则者;

8.经检索查新属低水平重复研究的项目。

第十二条  卫生局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对各课题的研究价值意义如何、立题依据是否充分、研究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线路是否清楚等方面进行评价、打分。根据专家评价意见及打分情况,经卫生局综合平衡后,确定推荐上报的课题和卫生局立项候选课题。

第十三条 由市卫生局推荐上报申请立项的课题,按申请立题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程序,被确定为计划项目的,市卫生局作为丙方协助立题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局级立项课题列入市卫生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的课题,应经过预试验研究。凡经过预试验的申请课题或上一年的单位自选课题,可给予优先考虑作为推荐上报的课题或局级立项。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在综合审批下达局级立项课题时,对同类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1.市级附设性研究所(室)、重点医学实验室、重点学科、省重点专科的项目;

2.市级以上(包括市级)重点医学人才申报的项目;

3.博士学历(学位)人员申报的项目;

4.联合攻关项目(包括国际合作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科研项目的管理,从筛选确定项目时就已经开始。凡是确定为局级以上立项并予资助的项目均须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与有关科技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签订合同,具有指令性和法律效力,承担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和完成。

第十七条 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对各级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中期检查和评估、经费使用、验收总结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每年对各类重点项目实施进度组织检查或抽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执行计划和合同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按科研设计(或合同)规定完成任务或无法达到项目研究预期目标者,市卫生局有权缓拨、停拨对该项目的局级资助经费,甚至撤销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计划及其进度的管理: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就应尽快拟定实施计划,保证人员、时间、任务、经费、物资的落实, 项目所在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实行专项管理,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对项目组提出的有关人员的人事安排和科研内容、研究计划、关键技术的重大修改,及时上报市卫生局科教处按程序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权力:要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的有关约定,按期完成项目设计的任务。有权确定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运作中,如工作需要,经过协商有权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调整;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名顺序。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人员参加科研项目研究的时间应计入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延期项目的管理: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若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期。确需延长研究期限者,必须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连同申请延长的研究计划送市卫生局按程序报批。一般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或继续进行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卫生局及有关部门书面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其研究经费应立即冻结并上交。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结题管理:

(一)科研项目的结题形式有科研成果鉴定、会议结题、论文发表等。完成科研任务拟结题者,由项目负责人向单位科教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结题申请,同时提交《常州市医学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医学科研项目结题财务报告表》、研究总结报告、发表文章等有关材料一式五份。

(二)局级立项资助课题原则上需通过科研成果鉴定和会议结题形式。其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政府(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结题程序按科技任务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结题的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科教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后作出是否同意结题的决定。如同意结题将相关材料送达市卫生局;由卫生局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结题会;邀请5名以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专家组;项目负责人作项目研究的技术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专家组提出与课题有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填写《常州市卫生局医学科研项目结题评分表》;提出是否同意结题的结论。对未达结题标准的项目给予撒消,停拔后续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科研课题必须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归档资料包括:

(一)研究计划部分:含开题报告、项目设计书、开题查新报告、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等;

(二)研究原始资料及分析资料部分:含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音像磁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三)总结报告部分:含工作总结报告、阶段工作报告、财务决算表及经费使用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四)成果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含成果查新结论、鉴定申请表、鉴定会记录、鉴定证书、获奖证书、推广应用中的反馈信息等。课题结束后,由科教管理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共同清理科研归档资料,完成建档工作。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上级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到达各单位帐户后,应按项目实际收到经费的5%提作项目管理费,用于为提供必要研究场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补贴,及相关管理活动和直接管理人员劳务支出等费用。单位的匹配经费按要求及时到位,科研经费由单位科教科、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目建立专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单位科教管理部门每年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二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时间清理帐目,认真填报《医学科研项目结题财务报告表》,经本单位科教科和财务部问审核后上报给予立题的部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准予结题后,经过经费决算,可以从其课题结余经费中提取50%,按贡献大小奖给项目研究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纳入承担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由单位统筹管理,但应优先用于结题项目的成果推广及项目的深入研究。

第二十九条 中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在申报中止、撤销的书面材料中一起上报市卫生局(或项目下达部门),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局级项目的结余经费由市卫生局收回,用于支持其它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它项目根据科技合同情况处置结余经费。

第三十条 市卫生局(项目下达部门)有偿合同项目必须按协议要求偿还资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预算,保证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是与科研工作相关的经费,其主要支出科目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测试、计算、分析等业务活动的支出,临床及现场调研、业务资料、论文印刷及标准和专利申请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是指购置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用品、动物实验、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等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是指与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包括购置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须支付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自制专用仪器设备所必须支付的材料费、配件购置费及加工费等,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支持购买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四)人员劳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补贴、外聘顾问、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等。

(五)合作、外协费:是指共同承担资助项目的合作及协作单位,进行项目研究所必须的费用。

(六)科研公务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用,包括通讯、资料、检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费用。

(七)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物价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预算不能满足实际要求时,作为项目预算的补充。不可预见费的实际发生数额需在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预算编报中单独说明。

 

第六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成果是指在医学实践和理论上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发现、新认识、新技术、新药物、新器械等,以文章或实物形式存在。新颖性是指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在同类领域内为前所没有的,通过查新来确认;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与以前同类成果比较,证明具有突出特点和显著性进步;实用性就是具有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必须具备可重复性,并能满足社会需要。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来确认。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鉴定是指通过有关科技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持有鉴定(评定)证书的研究结果方可认定为科研成果。

第三十五条  科研成果的范围包括:为解决医学工作中某一科技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在研究进程中取得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为阐明医学的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吸收、引进技术中有所创新或改进而取得的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而取得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医学科技成果;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进行研究所取得的医学软科学成果。

第三十六条  不列入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己获得专利证书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转让实施并投入产业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已获得卫生部颁发的新药证书的新药;已获得国家医药管理局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各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应用技术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评审、登记、归档、上报、奖励、推广应用、技术转让等内容的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鉴定形式的采用可根据申报成果项目的特点选择采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和通信评审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评审),须提供下列材料:

1.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一份;

2.《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

3.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4.公认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成果查新报告一份;

5.完整的技术资料一套。申报鉴定的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

6.中国标准刊号杂志发表论文二篇以上,论文复印件各一份;

7.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制人员申请成果鉴定亲笔签名一份;

8.应用实验动物的医学科研成果须有提供动物实验条件合格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9.拟邀请鉴定的专家名单一份(会议鉴定7人以上,函审鉴定5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市外专家);

10.完成单位草拟《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一份。

第四十条  组织鉴定(评审)单位选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者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2.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3.其所学(或所从事)专业不得低于与被鉴定成果有关专业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级学科的条件。4.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5.科技成果鉴定单位、计划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人员,以及长期脱离教学、科研、临床实践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四十一条 受聘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有5-15人(会议鉴定不少于7人)组成,专家应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的审查,拟定自己的鉴定意见,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于鉴定会开始时将此表交给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应将鉴定结论与各位专家在鉴定会前拟定的意见对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结论。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第四十二条 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尊重科技成果完成者的知识产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被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及鉴定(评审)会讨论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不写明存在问题改进意见的鉴定项目,组织鉴定(评审)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四十四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全部过程完成后,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资料按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四十六条 医学科研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申报各级奖励,申报科技进步奖的要求:

1.报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材料:

《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学技术鉴定证书》或同等证明书;科技计划任务书;全套技术资料;经济效益证明(必须盖财务部门印章原件);科技项目成果查新报告;科技进步奖项目情况表。

2.报奖项目资料审核要求:

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报奖材料是否齐全;院科技评委会负责审评报奖项目的科技水平、价值、能否应用推广、可否奖励及推荐等级提出意见和建议,加盖公章,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根据报奖单位鉴署的意见和推荐的等级组织局科技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初审,确定卫生局推荐等级,加盖公章,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报奖申报书材料及份数、申报时间、评审费用等事项按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组织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并做好推广应用的记录和资料工作。每年申报科研立项时,应将上年度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市卫生局科教处。

第四十八条  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标准:

(一)基础研究成果: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参加学术交流、论文被引用、举办学习班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成果在本单位及外单位普遍使用、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参加学术交流、举办学习班、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等。

(三)开发研究成果;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列入商业产品销售、自产自销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常州市卫生局。

第五十条   常州市各辖市(区)卫生局可参照制定相应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