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常州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诚信阳光计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诚信阳光计生就是把政府和育龄群众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诚信承诺的形式约定下来,并通过依法建立制度规范和政府诚信在先来保证承诺兑现,实现“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诚信阳光计生是新形势下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创造性实践。
(一)推进诚信阳光计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诚信是关键,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开展诚信阳光计生是人口计生工作主动适应新时期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是依法管理人口计生工作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推进诚信阳光计生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通过开展诚信阳光计生工作,依法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落实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提高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维护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有效防止和化解矛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人口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推进诚信阳光计生是加快建立人口计生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保障。“十二五”时期,我市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通过诚信体系建设与人口计生工作相结合,增强计划生育国策在基层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和家庭为中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创新基层服务管理机制,强化诚信道德,强化服务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扩大群众参与,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低生育水平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2年,全市全面实现诚信阳光计生,全面落实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实现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及
优先优待政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有根本转变。
分年度的工作目标是:2011年,所有辖市、区基本实现诚信阳光计生;2012年所有辖市、区全面实现诚信阳光计生。
三、全面落实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着力“三个突破”,不断提高诚信阳光计生整体水平
1、在依法行政上有新突破。制定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和“六五”普法规划,全面指导开展诚信阳光计生工作。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等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积极推行社会抚养费征收说理式执法文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配合政府开展“三合一”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各项人口计生执法行为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按新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备和清理工作。依法开展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把各项矛盾消除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纠正侵犯群众人身权利、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外出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强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违法违纪现象,把基层人口计生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2、在优质服务上有新突破。将政府服务承诺和群众自我监督结合起来,促进优质服务的开展。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诚信阳光计生的重点,积极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服务,不断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将依法行政全面纳入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行政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便民维权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方便群众。积极发挥协会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搭建多种服务平台,整合各类资源,通过宣传倡导、健康检查、生产帮扶、亲情牵手、精神慰藉、经济救助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生产、生育和生活服务。
3、在利益导向上有新突破。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特别扶助、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等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探索建立诚信阳光计生奖励制度,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群众给予一定奖励。探索建立将城镇无业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奖励体系的途径和方法,扩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覆盖面。协调推动部门资源整合,将人口计生政策纳入相关部门的惠民政策中,使惠民政策充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待。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分配集体资产及收益、征地补偿款时,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积极性。
(二)完善“三项制度”,建立诚信阳光计生工作长效机制
1、完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落实群众的知情权。规范公开内容,以县级为单位制定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目录,凡需要群众监督的人口计生事项都应列入各级政务公开的内容,做到生育、违法生育处理、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等定期公开,根据群众需求长期公开各类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和计生免费服务项目以及各种审批程序、证件申办程序。规范公开形式,通过公开栏、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有效形式公开,保证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落实群众的参与决策权。坚持和完善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被群众普遍关注的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必须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决策权。各地要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基层组织的职责任务中,也可以通过与村(居)民签订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推进基层民主管理。
3、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制度,落实群众的监督权。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转变工作作风,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诚信”。村(居)要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每年开展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活动,评议结果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居)人口计生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
(三)推动“三个创新”,增强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活力
1、推动制度创新。不断研究工作规律,把有效做法制度化、管用经验长效化,以制度创新来保障实践。把诚信阳光计生工作作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课题,组织专家、相关部门同志和人口计生干部,从理论高度认真研究、提炼出具有总结推广意义的诚信阳光计生运行机制和模式,推进诚信阳光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推动机制创新。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基层的实践创造,积极鼓励基层创新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创造新特色,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身工作实际的诚信阳光计生和基层群众自治运行机制和工作模式。
3、推动手段创新。认真研究现代社会群众的新需求,积极创新推进诚信阳光计生的手段,丰富活动方式,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要重视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在认真办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基础上,创新手段,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开展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将其作为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年度计划。要将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先进镇(街道)、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活动作为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促进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积极创造环境氛围。要按照有利于诚信阳光计生工作、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基层清理、修改或废止不适宜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要把诚信阳光计生工作作为新农村新家庭活动、新型人口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培育典型,宣传经验,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动员组织群众主动参与诚信阳光计生工作,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影响和监督周围群众共同遵法守法。
(三)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要稳定和加强基层人口计生机构和队伍,加强公共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和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县乡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基层特别是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的报酬待遇。结合阳光计生行动、优生促进工程、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等工作,加大对基层人口计生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四)认真组织评估验收。建立诚信阳光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标准》(附件),制定诚信阳光计生工作方案,并在实践中不断拓展诚信计生工作内涵,提高工作水平。认真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改进时限和要求,严禁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各辖市、区要将推进诚信阳光计生工作方案以及每年自查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从2011年开始,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市。
附件:县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标准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县级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标准
一、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以及考核指标的设定,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诚信计生工作的开展。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以及基层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能及时、全面公开。
三、基本落实国家、省(区、市)人口计生各项免费、扶助、奖励以及优先优待政策;结合实际制定诚信计生奖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四、基层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便民利民。无高于4次/年强制孕环情检查的指标和措施,无对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要求和措施。
五、诚信计生工作的协议、承诺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群众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80%以上的已婚育龄夫妇参与诚信计生工作。
六、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基本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无必须落实绝育措施的指标和要求。
七、广大群众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最近三年政策符合率达80%以上,三孩及以上政策外生育率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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