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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41/2011-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规〔2011〕1 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生成日期:2011-02-18 公开日期:2011-0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人口计生委规〔2011〕1 号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七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制订《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О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加强管理,提高鉴定质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9号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七号令《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常州市辖区内的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常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由市人口计生委根据病残儿鉴定分类、数量和病种在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中抽取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家,每次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设组长1名。

  第四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在市人口计生委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根据各辖市区申报病残儿的病种、数量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五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由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六条 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二寸母子合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八条 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赴被鉴定者学籍所在地及其父母所在单位(社区)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和社会调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服务处。

   第九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每半年举行1次。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鉴定日前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鉴定者。

  第十条 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市级鉴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服务处通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及申请鉴定者。申请鉴定的夫妇对市级鉴定结果不服的,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一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及辅助检查费用由申请者自理。鉴定费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辅助检查费由受托的医疗单位按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

  第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健全病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意见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病残儿的,按照江苏省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向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照顾再生育。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因病残照顾再生育夫妇提供孕前和孕期全程跟踪服务,并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做好随访登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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