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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10-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10]47号 发布机构:市计生委
生成日期:2010-07-14 公开日期:2010-07-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常人口计生委[2010]47号

关于《开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我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探索做好我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有效途径,建立群众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的要求,特制定《开展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

  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政府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优势,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常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至2013年,全市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村(居)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自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在全市范围内培育、树立一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自觉、自主、自愿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制度。制定全市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指导意见和百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宣传和培训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各地结合实际,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和相关制度。

  (二)创新机制。进一步转变职能和工作思路,深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拓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切实有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将百村(居)示范活动与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 开展“阳光计生”、“诚信计生”活动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三)健全网络。建立健全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要求的村(居)基层组织网络。按照中国计生协提出的基层计生协会有活动场所、有服务项目、有活动制度、有宣传队伍、有文体器材的“五有”标准,按照《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加强计生协会建设,逐步推进村(居)专(兼)职人员队伍与村(居)计生协干部队伍一体化。建立健全村“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阵地。

  (四)评比表彰。示范活动实行“三级联创”,从2010年至

  2014年,分年度评估、审核、表彰5批市级示范村(居),并从中推选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村(居)。

  四、活动规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0年6月-12月)

  1、制定全市百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意见,启动百村(居)示范活动。

  2、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见附件1)。

  3、每个辖市、区至少选择2个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的村(居)开展示范活动,并于2010年7月底前由市统一将示范村(居)名单报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计生协,从中确定第一批村(居)参加国家示范村(居)的评估、审核和表彰。

  (二)全面创建阶段(2011年-2012年)

  1、加强基层组织网络和阵地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百村示范活动。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要加强对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指导,指导基层转变工作思路和方法,深化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拓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要负责对确定申报市级基层群众自治百村示范村(居)的具体指导,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推动本地区村(居)人口计生组织网络、服务阵地建设,指导村(居)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规范,对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协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总结经验,上报开展情况。镇(街道)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村(居)认真组织开展百村示范活动,建立健全村(居)人口计生和计生协会组织网络,组织群众参与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计划生育合同(承诺、协议)等的制定和完善,落实和完善村(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促进群众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保证示范村(居)标准的实现。

  2、各地申报,市级通过考核验收确定第二批市级示范村(居),从中确定第二、三批示范村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村(居)的评估、审核和表彰。

  3、召开全市百村(居)示范活动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百村(居)示范活动经验,指导开展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创建活动。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3年-2014年)

  1、开展全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召开全市百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及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推广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经验和成效,逐渐形成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模式,带动全市全面实现示范村(居)标准。

  2、向国家和省申报做好我市第四、五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村(居)的评估、审核和表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口计生委、市计划生育协会成立市基层群众自治百村(居)示范活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百村(居)示范活动。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要切实加强对百村(居)示范活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认真实施和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与计生协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政策和规范,研究制定示范村(居)的标准,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和服务阵地建设,保障必要的经费,推动村(居)民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助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各辖市、区计生协主要负责指导做好村(居)计生协建设,为基层计生协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指导做好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三)扎实开展示范活动。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和计生协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示范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或规划,确定示范活动的具体政策措施、评估要求与程序,把示范活动做实做细。涉及村(居)一级人口计生综合性评先评优活动,应优先从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中产生。

  附件:江苏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标准

  1、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或信息员、会员小组长等)人员落实,职责、任务

明确。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网络健全,发挥作用好。

  2、计划生育村(居)民公约、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实行合同管理的地方,村(居)民知情自愿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3、能较好地落实村(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措施。村(居)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能较好保护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利益。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4、建立世代服务室,利用世代服务室等阵地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5、有固定、规范的村务公开栏,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计划生育事务。

  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5%以上。评议结果与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报酬待遇挂钩。

  6、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新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没有违法的收费和罚款;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严重违法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7、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0%,无政策外生育,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大月份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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