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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做好《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41/2010-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10〕 42 号 发布机构:市计生委
生成日期:2010-06-18 公开日期:2010-06-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认真做好《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发放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服务联系单发放工作,完善领取生育服务联系单申报、审核、发放等程序,根据《关于实施<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制度(试行)的意见》(常人口计生委〔201032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认真做好生育服务联系单发放工作

  符合生育政策、户籍在常州的已婚育龄夫妻和居住在常州一个月以上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应领取生育服务联系单。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户籍人口

  1、女方户籍为常州市区(市区含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已婚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室)领取《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领取时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结婚证;
  (4
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实行个人声明并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照顾再生育的夫妻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2、夫妻中男方为常州市区户籍,女方户籍为外省市和金坛、溧阳婚嫁到市区的,由女方户籍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后到男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室)领取《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

  (二)流动人口

  双方户籍均为常州市区外(指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外)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到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室)领取《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领取时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女方暂住证;

  2、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户籍所在地发放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照顾再生育的对象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室)应当自办理《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等方式向流入已婚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三)特殊情况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办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已生育子女的对象发放生育服务联系单时,经办机构只发放生育服务联系单第二、三联。

  2、当事人遗失生育服务联系单需要补办的,其户籍未发生变迁的,由原发放机构按申领程序办理;户籍发生变迁的,由区人口计生局作废原生育服务联系单后,按有关申领程序办理。

  二、创新机制,延伸计划生育行政服务
  1、创新服务载体,畅通服务渠道。区、镇(街道)要借助世代服务体系和行政服务平台,将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之中。本着“手续简便、规则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的原则,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让群众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只跑一趟路、办好一件事。

  2、健全工作制度,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等服务。区婚育一站式服务中心要主动向新婚夫妻宣传《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指南并提供《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申领表》,镇(街道)在办理照顾生育手续时一并办理《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镇(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计生干部要主动了解已婚育龄夫妻特别是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孕育状况,督促其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

  3、加大政策宣传,完善利益导向。各级要通过报刊、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相关事宜,提高群众持有生育服务联系单的覆盖率。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引导力度,将群众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情况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相衔接,加大对持有生育服务联系单群众的奖励优惠力度,切实提高全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率。

  三、加强领导,完善生育服务联系单管理制度
  1、成立生育服务联系单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计生局应成立实施生育服务联系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人口计生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镇(街道)应成立实施生育服务联系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具体经办人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生育服务联系单发放管理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生育服务联系单由常州市人口计生委统一印制,实行免费发放。各经办机构在发放生育服务单过程中不得收取工本费,也不得以发放生育服务联系单为由搭车收取相关费用,更不得以发放生育服务联系单为由侵犯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对象,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法定程序撤销其所持有的生育服务联系单,对已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3、实行信息保密工作制度。生育服务联系单办理的信息仅仅用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书面记录和计算机内的信息均为保密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其他服务对象或访客看到,更不得擅自将育龄夫妻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各级要按照信息保密工作的要求,严格保守育龄夫妻的个人信息,区人口计生局要加强监管,发现有
违反信息保密义务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申领表

          2、申请人未生育子女状况声明

          3、《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申领表

          4、《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格式

          5、《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格式

          6撤销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常州市流动

  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程序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申领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结婚年月

户籍地地址或工作单位

户籍地: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工作单位:

现居住地

区(市)街道(镇)

申领理由

 

   1、双方均为初次生育

 

   2、已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请在以上对应条件上打“√”)

申领人签名:

年月日

男方

单位或村(居)会意见

  年月日

女方

单位或村(居)会意见

  年月日

发放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1、办理机构:市区户籍的到女方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

  2、提供材料: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2)男女双方的户籍簿或户籍证明;(3)结婚证;(4)双方均未生育的新婚夫妻由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或实行个人声明;照顾再生育的对象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附件2

申请人未生育子女状况声明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于年月日。本人在此声明之前从未生育过孩子。本人保证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申请人未生育子女状况声明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于年月日。本人在此声明之前从未生育过孩子。本人保证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附件3

《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申领表

申请人姓名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结婚年月

户籍地地址或工作单位

户籍地:

工作单位:

户籍地:

工作单位:

  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号

女方暂住证号码

现居住地

区(市)街道(镇)

申领理由

 

   1、双方均为初次生育

 

   2、已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请在以上对应条件上打“√”)

申领人签名:

年月日

生育情况证明

生育证件

1、持有户籍地发放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件。

发放单位:发放日期:年月日

2、持有户籍地发放的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件。

发放单位:发放日期:年月日

无以上生育证件的,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同时提供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发放

机构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注:1、办理机构:女方现居住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室)。

  2、提供基本材料:(1)女方暂住证;(2)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户籍地发放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照顾再生育的对象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撤销《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常州市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的规定,对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发放机构经办人员审核不严错发《常州市生育服务联系单》、《常州市流动人口生育服务联系单》(以下简称《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应当撤销当事人所持有的《生育服务联系单》。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的主体为辖市、区人口计生局。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程序为:

  一、立案。发现当事人所持《生育服务联系单》有应当撤销情形的,应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立案登记表》,并附案件来源原始材料,由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分管政策法规的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二、事实调查。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少于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具有持《执法证》的执法资格),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做好调查笔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每份调查笔录均应交被调查人阅读,由其认为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后写出调查报告。

  三、作出决定。当事人确有应当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的事实,由辖市、区人口局集体讨论作出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的决定。

  四、送达决定书。送达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决定应当填写送达回证。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收,可以由其亲属代签或由两名以上在场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干部或群众签名作留滞送达,留滞送达视为送达。

  五、结案。当事人所持的撤销《生育服务联系单》决定由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收回,并逐一登记、存档。《生育服务联系单》收回后,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填写《计划生育案件结案报告》,一案一卷,连同案卷目录《计划生育案件卷宗》,做好卷宗的归卷和存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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