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加强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到专款专用,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精神,加强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是常州市为加强和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建设,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确保完成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而专项安排的补助经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对象为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下列渠道给予经费解决: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二)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
(四)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凡由地方财政承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按照市、辖市(区)、乡镇分级负担的原则,通过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予以落实。
第四条 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使用范围:
(一)避孕药具发放;
(二)孕情、环情监测;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 市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的定点单位: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单位必须由各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定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凡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 市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结算标准:
(一)放环+常规检查: 45元;
(二)取环+常规检查: 45元;
(三)断裂环取出+常规检查: 65元;
(四)早孕人流+常规检查: 75元;
(五)人流+放环+常规检查: 100元;
(六)人流+取环+常规检查: 100元;
(七)早中孕人流(钳刮术)+常规检查: 135元;
(八)引产+常规检查: 600元;
(九)输卵管结扎+常规检查: 500元;
(十)输精管结扎+常规检查: 100元;
(十一) B超检查: 4元;
(十二) X光透环: 5元;
(十三)避孕药具:除由市药具站按计划免费提供外,各地酌情安排支出。
(十四)其他结算标准:药流参照(四)款执行;皮埋参照(一)款执行。
第七条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结算方式:
(一)农村及城镇其他人员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凭相关证明,到定点单位免费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乡镇级定点单位凭相关证明,报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结算。市、辖市(区)级定点单位凭相关证明,分别报市、辖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在市、辖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中报支。
(二)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按其所参加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结算标准报销,在医疗费中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结合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及时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各级财政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足额安排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专项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对各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经费的补助将按各城区实际服务量予以相应补助。
第九条 各地要加强经费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专项经费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向育龄群众乱收费的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金坛、溧阳、武进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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