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和集贸市场”主题活动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10-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10〕 31 号 发布机构:市计生委
生成日期:2010-04-30 公开日期:2010-05-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开展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和集贸市场”主题活动
关于开展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和集贸市场”主题活动的意见
常人口计生委〔2010〕 31 号

关于开展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合格社区和集贸市场”主题活动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加快推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全面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省内和区域一盘棋,建立“统一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切实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和集贸市场”主题活动(以下简称“双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双建活动”措施

  各级要深刻认识开展“双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将“双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双建活动”实施,制定计划,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双建活动”取得成效。

  二、有机渗透,提高“双建活动”质量

  各级要把开展“双建活动”纳入争创全国综合改革示范市和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的总体工作,与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相结合,与计生协会规范化建设工作相结合,做到齐头并进;要将“双建活动”有机融入渗透到社区各项工作之中,做到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内涵质量。

  三、加强指导,严格考核验收

  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要立足基层,明确目标,精心实施,切实加强对“双建活动”的指导、督查和考核,列入“阳光计生行动”和“创建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示范岗”的考核之中,列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的考核之中。各地要确认并上报“双建活动”单位,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10月底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审定。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合格社区和集贸市场,市人口计生委将统一表彰授牌,力争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1、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建设标准

  2、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集贸市场建设标准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人口计生委[2009]91号),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社区建设标准为“二无、六好”。具体标准如下:

  一、二无

  无违反政策生育;无瞒、漏、假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六好

  (一)组织领导好

  1、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分管领导,定期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

  2、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或吸收流动人口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民主参与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层群众自治章程中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3、建立健全与公安流动人口协管员协作的工作制度,共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二)宣传教育好

  1、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

  2、社区有政务公开栏,定期宣传、公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办事指南等内容。

  (三)依法管理好

  1、全面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工作。以公安暂住人口信息登记为基础,结合教育等部门的流动人口数据,加强对0岁以上的流出人员和流入人员的信息采集、核实和登记工作。

  2、加强当年生育子女登记工作。凡居住生活在社区的流动育龄妇女当年有生育现象的,均要纳入社区依法管理。

  3、协助乡(镇、街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加盖公章;督促并协助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办理婚育证明。

  4、主动为流入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婚育情况清楚的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

  5、主动为怀孕的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有关事宜及出具相关证明。

  6、主动为18至49周岁的流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定期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指导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返乡期间接受孕情监测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服务,户籍地服务机构可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在社区存档。

  (四)技术服务好

  1、对当年有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现象的流动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随访服务。

  2、对持有《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报销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费用。

  3、动员和指导流动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为其提供孕情监测、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和避孕药具发放服务。

  (五)信息引导好

  1、实行现居住地统计、管理、服务体制,流动时间为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率达90%以上。具体指标为:

  (1)户籍人口和流入人口(在常州生育且生育时居住在社区六个月以上)当年出生政策符合率90%以上;

  (2)流动人口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3)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率达90%以上;

  (4)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90%以上;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证建档率90%以上;

  (6)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率达90%以上;

  (7)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技术服务率90%以上;

  (8)当年有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现象的流入育龄妇女登记服务率达90%以上。

  2、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档案资料。流出人员有流出人员信息变更表、成年流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等台账;流入人员有全员流入人员花名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卡(册)等台账资料。

  3、准确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每年10月1日前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季报)。

  (六)干群关系好

  群众对计生工作比较满意,干群关系融洽,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附件2:

  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集贸市场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苏人口计生委[2009]91号),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格集贸市场(指流动人口20人以上的各类市场、商城、超市)建设标准为“一无、五好”。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无

  当年流动人口无违反政策生育(生育时在市场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五好

  1、组织领导好。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分管领导,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定期研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流动人口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

  2、宣传教育好。通过政务公开栏、发放宣传资料、开设讲座等形式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

  3、依法管理好。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全面、准确;按要求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技术服务好。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流入育龄妇女参加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5、干部关系好。群众对计生工作比较满意,干群关系融洽,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