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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索 引 号:014109541/2010-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2008-04-25 公开日期: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50819
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精神,现就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创新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具体行动。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将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常州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见附件)及省、市相关解释口径进行认定。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不得抵消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三、奖励扶助金的来源和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茅山老区给予适当补助。奖励扶助金不得占用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建立县级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按照便民原则,委托金融机构设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奖励扶助金的领取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计算。奖励扶助金原则上每半年(每年6月、12月)发放一次。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为保证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程序、奖励扶助金最低标准、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方式等政策,由市里统一制定。各地不得扩大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的范围。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对社会广泛宣传、向群众公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逐级审核、张榜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公平公正执行。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县级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扶助金专户,负责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奖励扶助金,被委托的金融机构负责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制作储蓄存折,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确保奖励扶助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手中。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组成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协调指导。各地应建立相应的、相对稳定的领导(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奖励扶助工作。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首次申报制度。各地要将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协调机构的建立情况、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奖励扶助资金(含配套资金)安排计划报市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经批准后实施。

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步骤

    (一)2005年奖励扶助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24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学习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常州市《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文件,做好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8月24日-9月8日)为各地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宣传培训阶段。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77号)精神,对在全市推行奖励扶助制度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并对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辖市、区应当成立由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局。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宣传动员、落实奖励扶助资金、确定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金融机构和对乡、村两级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奖励扶助工作。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对全面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形成强烈的舆论氛围。

    第三阶段(9月9日-10月25日)为奖励扶助对象申报、审核、确认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办法和程序,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工作。同时要建立和妥善保管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数据库,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已经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

    第四阶段(10月26日-11月20日)为奖励扶助金发放阶段。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要求制定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账户,制作奖励扶助金存折或储蓄卡,奖励扶助金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奖励扶助金首发式,进一步做好奖励扶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第五阶段(11月21日-11月25日)为总结评估阶段。各级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修正有关政策,使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各辖市、区的总结报告于11月25日前分别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二)从2006年起,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做好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年审复核的同时,对下一年度新增加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测算,累计数字报市人口计生委和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为制订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于每年5月底前对新增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对历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财政部门应及时把奖励扶助资金拨付到位,委托发放机构于每年6月30和12月31日前把奖励扶助金足额发放到位。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年12月底前对当年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

    七、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把奖励扶助的政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和确认办法、奖励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渠道等情况张榜公布,做到县里上网、村里上墙,并在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确实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要定期组织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对政策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资金到位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的行为。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省、市的要求及各参与奖励扶助工作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地要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制度实施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资金不到位,资金管理不善等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活动,不得用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费税等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不按委托服务协议履行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现象的,即取消其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常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常州市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05]7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60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二)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三)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而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居民,可享受奖励扶助金。

超过前两款规定年龄的,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指2002年末具有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或者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取土地承包权证的居民,或者在新“居民户口簿”的“居所”栏登记为“村民委员会”的,至享受该奖励扶助政策时''''>仍在册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因素,综合加以确认。以从事江、海捕捞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业村的渔民,可视为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中“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以及2003年1月1日后按户籍制度改革关于准入制度规定条件由农村迁入城镇的,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夫妻双方符合上述规定的,双方享受;一方符合上述规定的,一方享受。

第五条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奖励扶助工作的申请和确认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的,于当年3月1日至10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4月10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无异议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申请人的初审材料于4月30日前上报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经复核确认后,将初步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印发至村民委员会,于5月20日前在村张榜公示10天。同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再在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将确认的名单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确认奖励扶助对象1月1日至6月30日达到奖励扶助条件规定年龄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奖励扶助条件规定年龄的,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第七条  在本省内发生户口迁移的,按户口迁入地的奖励扶助办法执行。符合奖励扶助政策者上半年迁出户口的,迁出地发放上半年奖励扶助金;下半年迁出户口的,迁出地发放全年奖励扶助金。

外省迁入符合我市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八条  实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度校验制度。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应取消其资格,及时变更信息档案。

第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奖励扶助资格,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农村居民”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出本地区的;

(三)死亡的;

(四)违反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

(五)错批的。

第十条  市奖励扶助工作协调小组应定期对奖励扶助政策执行情况、资金配套和资金发放的公开公平性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严厉查处虚报、冒领、挪用奖励扶助金等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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