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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全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9-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09〕28号 发布机构: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9-03-20 公开日期:2009-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明确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具体措施、组织实施、考核标准
关于在全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的意见
常人口计生委〔2009〕28号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

2009年是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之年,“十一五”期末我们面临着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评估和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的考核验收;面临着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验收;面临着国家、省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考核验收。要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是为了以政务公开推动“阳光管理”。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是为了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

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是为了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市人口计生委启用12356“阳光热线”,各辖市、区要启用便民维权投诉语音电话,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制度,增强监督维权实效。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全面落实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的具体措施

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关键是落实好依法行政、高效便民、优质服务的各项措施和要求。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1、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内部业务机构的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公正、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结案率,同时做到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缓收、家有重危病人缓收、家庭特别困难缓收。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相关证件办理工作规范、及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严禁借办证件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或向群众收取保证金、押金。

2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建立规范性文件公示听证制度。在出台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前,做到事先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做到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没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能及时修改或废止。

3、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和特殊工作需要外,均应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拓展计划生育政务公示形式,通过建立政务公开栏、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公开、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印制政务公开手册和发放便民卡等形式公开计划生育执法内容。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季度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活动。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

5、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之中,科学合理设定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行为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对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引发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照顾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和兑现各项法定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错案和不作为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深化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规划,开展面向社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情况定期检查和考试考核制度,确保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讲座,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树立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引向深入。

在全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示范岗”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创新服务载体,提供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将依法行政和政策服务全面纳入乡镇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街道行政服务建设中,本着“手续简便、规则公开、程序规范、操作科学”的原则,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让群众只进一个门、只找一个人、只跑一趟路、办好一件事。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服务,积极主动为当年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服务,为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提供办理生育证服务,使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全方位、立体化,体现在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覆盖各类服务对象。

2、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阳光计生”。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政务公示栏和宣传栏,公开照顾生育条件和程序、流动人口发证验证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条件和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程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计划生育政务信息。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办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等工作中,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加快全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和纸质审批(核)并用,实现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审批、发证、征收等各类执法信息资源共享。

3、落实维权行动,建设“诚信计生”。建立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保障、救助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为主,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救助。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与属地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指导督促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兑现奖励政策。

4、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难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开通并公布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热线电话,设立意见反馈箱,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示范岗”打造成接待热情、语言文明、办事规范、服务优质的文明窗口。严肃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群众举报投诉按时办结率达100%。建立健全行风评议考核和监督检查制度。

5、坚持制度创新,关爱流动人口。开展“关爱万名农民女工计划生育,保障千家企业安心生产”主题活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一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范围为流出育龄妇女,户籍地要主动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信息跟踪制度、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制度、电话定期访问制度、上门回访制度和奖罚激励制度。二是主动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发放《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三是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政策。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时,全年至少免费一次(其中每年第三季度为全市免费季度);对纳入我市服务管理且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政策。四是通过有效方式公布辖区内指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五是乡镇(街道)要通过实行预防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属地企业的联系。主动到企业为农民女工办理《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发放避孕药具、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等工作,保障企业安心生产。在为户籍人口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其中。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

(三)开展“关爱万名农民女工计划生育,保障千家企业安心生产”主题活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1、完善以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为核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统一实施《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制度,以落实免费孕情监测服务为重点,以报销计划生育基本手术费用为突破点,全面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直接免费和凭非定点机构手术票据按基本标准报销机制,建立以市及辖市(区)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中心为主体、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世代服务站为纽带、社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补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流动人口避孕节育和优质服务水平。

2、全面推行以信息化为抓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加强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工作。积极借助公安暂管员队伍力量,实行以公安暂住人口信息主要是育龄妇女信息为基础的流入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制度。重点建立健全以出生婴儿分娩机构、预防接种机构、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信息通报等途径获取流动人口生育信息制度。全面推广运用《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信息化服务系统(网络版),认真落实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提高户籍地核查信息反馈的及时率和有效率。

3、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公安、劳动保障、教育、建设、卫生等涉及流动人口工作重点部门的联系,定期开展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活动,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内容,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

三、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要正确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阳光计生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实惠。至2010年,各辖市、区都要达到“阳光计生行动”示范要求,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政策法规知识普及率90%以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90%以上;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落实率90%以上;政策兑现率90%以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85%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加强检查,促进落实。

积极探索建立“阳光计生行动”保障机制,建立考评制度(“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示范岗”的评选于2009年四季度在乡镇(街道)自查申报,辖市、区考核验收,市人口计生委抽查的基础上统一表彰授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1、“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考核标准

2、“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示范岗”考核标准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阳光计生行动”推进年活动考核标准

类别

     

定量标准

备注

一、领导重视

20分)

 1、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一把手重视阳光计生行动工作,局务会议或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制定行动方案。(10分)

 

 

2、辖市、区人口计生局法制机构健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5分)

 

 

3、切实把阳光计生行动列入部门总体工作目标。(5分)                                                                                                                

 

 

二、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30分)

1、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10分)

1)县乡级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健全;

2)依法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问题,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结案率;

3)照顾生育审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工作规范;

4)有关文书格式使用规范、归档及时;

5)严禁借乱收费、搭车收费或向群众收取保证金、押金。

1、当年发现违法生育对象立案100%以上,下达征收决定书80%以上。

2、各类执法文书格式和程序规范率达98%以上(其中当年批准照顾生育数量在500人以上的,达95%以上)。

3、经查实属乱收费的,发现1起,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率扣0.5%,依次类推。

 

2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3分)

1)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

2)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

3)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

 

 

3、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3分)

1)辖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均有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

2)按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公示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3)建立人口网站的要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办事指南等实行网上公示。

 

 

二、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30分)

4、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活动。(5分)

认真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机制。

辖市、区及乡镇、街道有指导基层开展计划生育村(居)居自治工作方案。

 

5、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6分)

1)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之中;

2)对因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不当引发恶性案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予以“一票否决”;

3)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社会抚养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率控制在1%以内。(其中当年下达社会抚养决定书不满20件的,控制在1件以内)

 

6、深化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3分)

1)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规划;

2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讲座;

3)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

辖市、区计生干部网络考试参考率100%以上,考试合格率98%以上。

 

 

 

三、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引向深入。

30分)

 

 

 

 

 

 

 

 

 

 

 

 

三、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把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引向深入。

30分)

 

 

 

 

 

1、创新服务载体,提供便捷服务。(6分)

1)乡镇(街道)将依法行政和政策服务全面纳入乡镇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街道行政服务建设;

2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

3)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等内容。

为当年生育一个孩子且人户同在的夫妇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率达90%以上。

 

2、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阳光计生”。 (6分)

1)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政务公示栏和宣传栏,实行政务公开;

2)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工作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3)按要求逐步实行网上和纸质审批(核)。

 

 

3、落实维权行动,建设“诚信计生”。 (6分)

1依法兑现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保障、救助政策;

2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与属地企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兑现奖励政策。

当年由政府兑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100%(漏发对象经补发后视作已兑现)。

 

4、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难题。(6分)

1)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事项;

2)开通并公布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热线电话,设立意见反馈箱;

3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群众举报投诉按时办结率达100%

2、经查实因工作不到位造成越级到市上访有1,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率扣0.5%,造成赴省上访的扣1%,造成去京上访的扣1.5%;形成集访的,分别按上述标准双倍扣除。

 

5坚持制度创新,关爱流动人口。(6分)

开展“关爱万名农民女工计划生育,保障千家企业安心生产”主题活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1户籍地主动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信息跟踪制度、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制度、电话定期访问制度、上门回访制度和奖罚激励制度;

2)主动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发放《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政策;

4)通过有效方式公布辖区内指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

5)通过实行预防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属地企业的联系;

6在为户籍人口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其中;

7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85%以上,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

2、主动深入到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属地企业,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发放《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达85%以上。

 

四、开展“关爱万名农民女工计划生育,保障千家企业安心生产”主题活动(20分)

1、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机制。(6分)

1)统一实施《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制度;

2)全面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服务机构直接免费和凭非定点机构手术票据按基本标准报销机制;

3)建立以辖市(区)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中心为主体、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世代服务站为纽带、社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为补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体系。

1、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第三季度免费率100%

2、持有《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在我市居住三个月以上且无工作单位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报销(免费)达85%以上。

 

 

2、推行以信息化为抓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模式。8分)

1)加强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工作;

2)建立健全以出生婴儿分娩机构、预防接种机构、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信息通报等途径获得取流动人口生育信息的流动人口生育信息制度;

3)全面推广运用《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信息化服务系统;

4)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工作。

1、居住一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登记率占公安暂住育龄妇女登记信息85%以上。

2、居住在我市三个月以上的当年生育对象(不论生育地点)登记率达85%以上。

3、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户籍地对现居住地的查询请求信息反馈率达100%以上;现居住地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怀孕、生育信息不明对象提交平台或通过生育信息通报单通过率达90%以上。

 

3、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6分)

1)将流动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

2)出台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文件;

3)每年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注:辖市、区人口计生局行政执法各单项工作受到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或评为特色(创新)工作或被推广经验的,当年辖市、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规范规范落实率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率相应增加0.5%1%2%3%
 

附件2:

“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示范岗”考核标准

类别

     

定量标准

备注

创新服务载体,提供便捷服务。(25分)

1、乡镇(街道)将依法行政和政策服务全面纳入乡镇计划生育世代服务体系和街道行政服务建设;(7分)

2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6分)

3、建立健全行政管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为服务对象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12分)

为当年生育一个孩子且人户同在的夫妇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率达90%以上。

 

简化办事程序,推行“阳光计生”。

25分)

1、设立专门的计划生育政务公示栏和宣传栏,实行政务公开;(9分)

2、在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工作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9分)

3、按要求逐步实行网上和纸质审批(核)。(7分)

 

 

落实维权行动,建设“诚信计生”。20分)

1、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政策;(10分)

2、认真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与属地企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督促企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和兑现奖励政策。(10分)

当年由政府兑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100%(漏发对象经补发后视作已兑现)。

 

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难题。(10分)

1、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群众信访事项。(5分)

2开通并公布计划生育便民维权热线电话,设立意见反馈箱(1)

3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4分)

群众举报投诉按时办结率达100%

 

开展“关爱万名农民女工计划生育,保障千家企业安心生产”主题活动(20分)

1户籍地主动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行信息跟踪制度、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制度、电话定期访问制度、上门回访制度和奖罚激励制度;(4分)

2、主动查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发放《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2分)

3、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政策;(6分)

4、是通过有效方式公布辖区内指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1分)

5通过实行预防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加强与属地企业的联系;(3分)

6在为户籍人口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时,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其中;2分)

7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  2分)

1、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率85%以上,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

2、主动深入到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属地企业,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发放《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达85%以上。

3、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第三季度免费率100%

4、持有《常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在我市居住三个月以上且无工作单位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报销(免费)达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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