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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3-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计生委〔2003〕58号 发布机构: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3-09-18 公开日期:2003-09-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4项意见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意见
常计生委〔2003〕58号

各辖市、区计生局: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3年9月8日正式颁发(常政发〔2003〕167号),并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实施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颁发施行的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的颁发实施顺应了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细化,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与计生工作的政策和规范。《实施办法》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有机统一起来,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确立了人民群众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地位,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我市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在强化各级政府职责、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等方面按创新和体现地方特色的要求作了一系列创制性的规定,必将推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发展。各级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应当认真学习《实施办法》,深刻认识其重大意义,增强做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的关键。《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及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第二章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明确了市、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程序及收养子女的出证要求。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体制。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及经费支付渠道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第六章设定了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辖和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应追究的法律责任。第七章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各级干部要准确把握《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纳入法制轨道,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的热潮

各级要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党委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学习《实施办法》,并将其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及有关规定,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以《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计生部门要集中安排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实施办法》,把握基本原则,明确计划生育部门的法定职责以及群众的权利和义务。要迅速将《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和全市广大育龄群众,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级计生部门要主动协调宣传新闻单位,调动社会宣传资源和社会力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传媒手段,采用多种多样、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社会舆论氛围。

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市计生委近期将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在常州日报和市计生网站上全文登载《实施办法》,并分期在常州日报对《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2、市电视台近期将制作专题节目,把计生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3、10月底将召开由各界人士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

4、印制《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单行本发放到各基层单位。

5、年底开展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增强计生干部的法制观念,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四、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培训工作

为使广大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了解《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各级计生部门要分期、分级、分批就《实施办法》进行培训,一是对市计生委全体工作人员及辖市、区计生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进行培训;二是对有关综合治理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及职能处室负责人进行培训;三是对乡(镇)、街道计生干部进行培训;四是对村(居)分管主任、计生干部、育龄妇女小组长、协会会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乡(镇)、街道和村(居)计生干部的培训工作由辖市、区计生局负责。培训重点放在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三方面。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计生干部自身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自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实施办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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