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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发《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41/2005-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05]40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5-12-07 公开日期:2005-12-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要求
关于下发《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常人口计生委[2005]40号

常人口计生委[2005] 40

 

关于下发《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科学指导、全面加强我市今后五年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划》,现下发给你们。

附件: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划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划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切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改革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主要目标。力争到2010年,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治理机制,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低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稳定,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

    ——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相统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便民、高效。

    ——全面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   

    ——强化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层级监督新机制,提高行政监督效能,逐步拓宽基层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渠道。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能力明显提高,公民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二、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3、明确行政决策原则。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按照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要求,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尊重和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满足公民对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评估机制。

    4、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强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5、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决策事项,要收集相关信息,并事先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6、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或者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以及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制度建设质量   

    7、遵循立法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改革创新、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人口发展规律,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涉及生育政策调整等重大立法事项,起草过程中应征求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意见。

    8、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方法。实行规范性文件工作者、基层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发挥人口专家、法律专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以及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

    9、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性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发现草案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据实报告并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0、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明确执法岗位,合理分解内部业务机构的执法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完善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时限,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做到过错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严禁以罚(收费)代管。完善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对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出现执法职责脱钩、职权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11、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须取得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12、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有关执法文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13、转变执法理念,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维权,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杜绝违反“七个不准”的行为。简化审批审核手续,探索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严格收费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方便服务群众。

    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4、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层级监督机制。加大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影响重大和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协调、督办;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及时纠正。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复议的申请、审理、决定和执行程序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及时有效监督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为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复议工作经费。

    1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全面、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16、拓宽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生育(服务)证发放、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其他与行政相对人相关事项的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服务承诺等,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发挥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17、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对育龄夫妻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以及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实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侵权的工作人员除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外,还应当予以经济追偿。

    18、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贯彻《信访条例》,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接访首问责任制,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依法保障信访群众的合法权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信访接待日和定期下访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信访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本部门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19、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之中,加大权重,细化评议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有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一票否决”。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结合民主评议行风、效能建设等途径,探索科学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

    20、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一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依法行政培训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领导干部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要将依法行政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律知识讲座,工作人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

    21、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通过资格考试、岗位培训、交流研讨、专题辅导、自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和执法能力。

    22、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普法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规划,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八、切实加强对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

    23、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坚持把依法行政贯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中去。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不是一项具体的业务工作,而是涉及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不单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的事,而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个系统的大事;不仅是主管法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所有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一把手作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24、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和完善推进依法行政的激励机制。要将依法行政情况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公务员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职务任免、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开展依法行政创优评先活动,宣传典型,推广经验。

    25、健全法制工作机构,加强法制工作队伍能力建设。要稳定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到2010年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一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

26、积极创造条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市及辖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重视、关心和培养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为法制工作机构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保证依法行政工作的必要经费和装备,建立立法、执法、监督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政策调研等业务专项经费。要重视社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反映,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依法行政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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