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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3-0001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计生委[2003]51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3-09-01 公开日期:2003-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度、职责分工、要求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
常计生委[2003]51号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意见

 

各辖市(区)计生局、卫生局、药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在正常范围内(103-107),根据中宣部、国家计生委等11部委《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精神,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要求,结合常州实际,制定如下意见,希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是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大力实施和定点凭证流、引产制度的落实,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回落,据报表数据显示,我市“九五”期间平均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9.19,比“八五”期间下降了4.88200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8.42(五普数据),2001年为108.662002年为108.76,呈现基本稳定的态势。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数值仍然偏高,部分地区形势还很严峻,各部门、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要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紧迫感,通力协作,齐抓共管,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实现我市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目标。

二、明确职责分工,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各级计生、卫生、药监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按照各自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1、实行凭证引产和定点引产制度,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辖市(区)计生局或乡镇(街道)计生办批准,并持统一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到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流、引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及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手术证明(第二联)作为病历的附件,与病历一并保存。

因医学原因需施行中期以上(14周以上)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需出具具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资格单位的医学诊断证明后,方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施行手术,引产情况需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计生委。

2、加强B超、染色体检测技术和人员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计生、卫生部门要加强本系统B超、染色体检测设备的管理,对上岗卫技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核实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在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由该院三人以上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专家组集体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检查,并报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备案。对因病残照顾再生育二孩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由市病残儿童医学鉴定专家组提出意见,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到市妇幼保健医院进行检查。

3、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此类药品。终止妊娠的药品(包括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卡孕栓等)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5、加强生育证管理,严格执行新生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近年来,因政策照顾再生育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呈攀升趋势,加强对这部分重点人群的管理,显得非常紧迫和必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再生育者应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防范孕妇经胎儿性别鉴定后选择性别流、引产。对于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而施行人工流产、引产的,须查明情况,凡被确认施行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引产的,经查证属实,收回二孩生育证,不再照顾生育。

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定期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新生儿死亡情况。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内或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乡镇(街道)计生办应予以核查。

三、树立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合作。

1、各辖市(区)计生、卫生、药监行政部门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要从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2、严厉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各级计划生育、卫生、药监部门应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对违法机构、人员的查处结果。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风尚。

 

 

 

      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卫生局

 

 

江苏省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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