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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41/2003-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计生委[2003]11号 发布机构:市人口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3-03-03 公开日期:2008-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常州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的通知
常计生委[2003]11号

各辖市、区计划生育局:

现将《常州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下发给你们,希各地接通知后,结合本地实际,扎扎实实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村民自治  规范  通知              

  抄报: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

 

为切实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省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

正确处理政府与村(居)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自治作用,建立以村(居)党支部为领导、以村(居)民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为主体、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组织网络体系。做到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领导小组、有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小组(村委会每个村民小组推选3-5名群众作为议事代表,居委会结合实际推选若干名议事代表。议事代表要有党员干部、协会会员和育龄群众),定期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解决工作难题,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依法建制、民主管理的原则,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组织引导下,在充分体现民主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村(居)实际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自治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相抵触,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据法律法规的原则;二是贯彻执行我省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三是权利与义务对等、既约“民”又约“官”的原则;四是体现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原则;五是体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原则;六是可操作性原则。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监督体系。

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为重点,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一)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1、政务公开内容:依法生育人员名单、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计划生育奖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

2、政务公开程序:根据工作进程将需公开的计划生育内容经村(居)民议事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要求在政务公开栏或上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政务公开栏旁可以设立意见反馈箱,公开监督电话,对群众反馈的情况要认真研究,逐一解答。

3、政务公开时间:公开的时间可为月、季、半年和一年

等,做到固定性内容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季度性工作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二)深入开展民主议事和评议活动。

1、议事、评议的内容:

议计划生育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议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议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情况;议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情况;议计生干部工作作风、办事效率、廉政建设情况;议其它需要议事、评议的事项。

2、议事、评议的方式:

1)民主议事。通过村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以及计划生育议事会议,共同议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各种需要议事代表共同研究、商量解决的问题。凡涉及计划生育的重要问题,要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和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出面,听取议事代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协会会员小组长和党员干部的意见,与他们共同研究商讨,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重大事项。

2)民主评议。通过村民审议村委工作报告会议或计划生育民主评议活动等形式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民主评议工作以议事代表和群众为主,可采取问卷测评与走访群众了解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严格规范评议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民主评议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民主议事和评议做到内容实在、效果明显、记录规范。

三、''; mso-ascii-font-family: 仿宋_GB2312''>以协会为载体,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三自”活动。

(一)自我管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带头作用,做到保自己、教子女、带四邻,影响和带动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主动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自觉配合和接受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等有关服务,自觉执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二)自我教育:发挥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网络作用,组织育龄群
众参加由乡镇(街道)、村(居)人口学(分)校举办的不同对象、不同内
容的科普知识培训。在“5.29”、“9.25”等重大计划生育纪念日期间,由
村(居)委会会同村(居)协会,组织育龄群众参加集中性计划生育宣传和
学习活动。充分发挥居住在本村(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干部、医疗卫生专家、
文艺工作者等志愿者的作用,定期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科普知识、生殖
健康、生育文化等群众性宣传咨询活动。协会会员小组定期组织育龄群众学
习,向他们传达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要求,传授计划生育科普知识,达到自
我教育的目的。
(三)自我服务:发挥计生协会理事会会员中的人才优势,主动为群众提供
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服务,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困难户的帮扶服务,参与避孕
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同时,要将计划生育与育小敬老服务、家政
服务和生活服务、调解邻里纠纷和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相结合,形成群众互助
的良好氛围,并将计划生育纳入村(居)委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以人为本,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村委会: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帮助计划生育户增加经济收入,
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困难,建立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逐步形成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确保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居委会: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积极主动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具体困难,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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