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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人口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41/2007-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07]39号 发布机构: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7-07-31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人口计生、卫生两部门做好人口信息共享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关于做好人口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常人口计生委[2007]39号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关于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常发[2001]13)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保证人口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互通,确保妇女儿童依法获得全面、系统的优质服务,促进全市人口计生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就人口计生、卫生两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信息共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流程

()怀孕信息

1、承担妊娠妇女早孕建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导督促来院(站)建卡的孕妇填写人口计生部门制发的《孕妇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有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孕妇信息表。

2、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每月10日前到对口的早孕建卡机构收取上月的孕妇信息。同时提供本辖区内现孕妇女信息(见附件2)及暂住人员孕情信息(见附件3)。

3、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现孕妇女信息、暂住人员孕情信息做好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及三网监测的补漏工作。

()出生信息

1、各承担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指导督促产妇或其家属填写由人口计生部门制发的《出生婴儿信息表》(见附件4),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明确有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出生婴儿信息表。

2、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每月10日前到对口的医疗保健机构收取上月的出生婴儿信息。

(三)计划免疫信息

1、市疾病控制中心每月将上月儿童计划免疫接种信息传递给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同时将上月出生信息反馈给市疾病控制中心。

2、各乡镇(街道)计划免疫接种点每月向计生部门提供儿童接种对象的相关信息。

3、辖市(区)计生部门及乡镇(街道)计生办每月将出生信息反馈给同级疾病控制中心及乡镇(街道)计划免疫接种点,同时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四)计划生育手术信息

市卫生局基妇处每月向市人口计生委提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手术数据(见附件5)。

二、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怀孕、出生和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是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的源头信息,也是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相关政策的决策依据,通过人口信息共享,既可提高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又可扩大优质服务和计划免疫的覆盖面,因此,各有关单位要给予高度的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口信息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

2、完善制度,保障权益。各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正确处理交换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保护人口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部门间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避免信息泄露。

3、加强督查,确保落实。为了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监督指导,市及辖市(区)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基层计划生育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兑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卫生局与市计生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做好市区怀孕妇女、出生婴儿等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常卫妇[2001]241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二 ○ ○ 七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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