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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6-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口计生委[2006]58号 发布机构: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6-11-04 公开日期:2006-1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做好农民工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的3点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
常人口计生委[2006]58号

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和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口计生委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一)建立协作机制。一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农民工办和综治委,发挥部门优势,坚持综合治理,建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和通报,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农民工协管员、警务责任区、出租屋管理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加大对农民工租住地以及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等农民工集中场所的计生执法检查,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二是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区域管理和协作,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建立双向联系制度,加强农民工计划生育双向和多边区域管理和协作,促进“一盘棋”管理格局的形成。三是加快农民工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与卫生、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流动人口婚育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信息交换数据的分析、开发和利用,提高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构建工作平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以社区为依托,利用计划生育、工商、劳动保障、卫生、社区警务室、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资源共享、职责明确的社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总结推广流动人口之家、流动人口协会等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模式,创建新型社区文化和活动。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与村(居)民自治结合起来,引导农民工积极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创新和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督促企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探索和建立个体私营、城乡接合部、城市社区、城市封闭住宅区等不同类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模式。

二、为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一)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在农民工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充分利用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站、新市民学校、劳动就业中心等阵地免费为农民工发放宣传资料,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开展专题宣传咨询活动,在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流动人口之家”,开设计生咨询热线电话,提供政策咨询,开展知识培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科学知识,提高农民工的生殖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工树立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将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首先是确保农民工在现居住地享受国家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包括开展知情选择和随访服务,发放避孕药具,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及术前检查,更换避孕节育措施等,在流动人口集聚地设立免费药具发放点。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包括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干预项目等。农民工在现居住地进行生殖健康检查时,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密切配合,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分类管理的原则,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定点服务”制度。推进世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三)开展便民维权服务。在计划生育服务所、站公开告知农民工应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计划生育政策和办事程序。市将开展“农民工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工作”,免费为农民工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和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提高其生殖健康水平。流出地取消一切限制措施,坚决禁止跨地区设立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站和强迫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禁止在签订农民工计划生育合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和保证金。现居住地要求户籍地提供有关信息时,户籍地应当及时提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开通农民工维权热线和信访电子信箱,畅通农民工投诉渠道,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为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人口计生委成立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和协调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目标考核评估体系。省人口计生委将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落实情况纳入“十一五”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十一五”创建全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的重要指标。因此,市人口计生委将建立流动人口工作目标考核评估体系,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管理、优质服务、出生统计、信息交换等指标要求,加强对各地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依法落实经费。认真贯彻《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现居住地财政预算,保证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必要工作经费,保证农民工免费享有户籍人口标准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项目的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利。

 

 

 

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六年十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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