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在人口管理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41/2003-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计生委[2003]14号 发布机构:计生委
生成日期:2003-03-05 公开日期:2008-04-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人口管理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的5点意见
关于在人口管理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意见
常计生委[2003]14号

各辖市、区公安局(分局)、计生局,各派出所,各乡(镇)、街道计生办: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有关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在人口管理中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每季度分别向所在辖市、区计生局、(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供总人口数、死亡数;每月提供新生儿申报户口信息和外来流动人员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2、派出所在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时,同时填写《出生登记传递表》,并于每月底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3、各派出所在为成年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同时将查验结果登记在册,并在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4、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综合治理工作中,派出所民警和暂住人口协管员要主动配合计生部门共同向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查验婚育证明,共同登记核对信息。

5、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公安、计生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优势互补、各负其职,使我市户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 市 公 安 局

 

二○○三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管理  意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