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审计局文件
常审发〔2011〕26号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
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辖市(区)审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行为,市局对原《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常审发〔2006〕3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业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苏省审计条例》、《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跟踪审计形式对建设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审计。旨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同时促进加强廉政建设,遏制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上述资产,但上述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对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预算、计划、合同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效益审计的特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等也可以作为审计依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一般分为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等形式。
将建设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期审计;对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的跟踪审计,为定点审计。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可以结合进行。驻场审计是指审计组常驻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根据我市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列明跟踪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作为实施跟踪审计的作业依据。
(一)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对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项目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记录。
(二)跟踪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目标;
2.审计范围;
3.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准则第七十三条确定的审计应对措施;
4.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5.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应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审计内容及其审计方法。
一般的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定,并及时报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备案。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各年度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审计组调整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现场审计结束时间事项,应当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其他被审计单位或实施审计前尚未确定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或待确定被审计单位后在审计实施阶段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和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采取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和方法。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等。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3.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取费证书、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4.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折迁、评估、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5.验工月报(计量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6.竣工图: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图纸(含工程变更)等。
7.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8.“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9.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等。
10.其他有关资料(含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十一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
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审计证据:
(一)检查,是指对纸质、电子或者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或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
(二)观察,是指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者执行的程序;
(三)询问,是指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有关人员了解关于审计事项的信息;
(四)外部调查,是指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第三方进行调查;
(五)重新计算,是指以手工方式或者使用信息技术对有关数据计算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六)重新操作,是指对有关业务程序或者控制活动独立进行重新操作验证;
(七)分析,是指研究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合理关系,对相关信息作出评价,并关注异常波动和差异。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资产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并影响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
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行使职权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或者无法制止违法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时,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审计人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审计措施的活动。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事项名称;
(三)审计过程和结论;
(四)审计人员姓名及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日期并签名;
(五)审核人员姓名、审核意见及审核日期并签名;
(六)索引号及页码;
(七)附件数量。
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审计过程和结论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
(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
(三)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
审计证据材料应当作为调查了解记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一份审计证据材料对应多个审计记录时,审计人员可以将审计证据材料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记录后面,并在其他审计记录中予以注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机关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建议书》。鉴于建议主要供被审计单位改进工作之用,为简化操作程序,可以固定格式制发。对于重大事项,应经专业会议讨论,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作移送处理或出具专题报告。
审计机关应重视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
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查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2.审计意见和建议。
3.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组组长、主审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对于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年度终了,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文号(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含此项);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
(五)内容;
(六)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组名称及审计组组长签名);
(七)签发日期(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报告的日期)。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六)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但是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文件是否齐全。
2.检查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许可、项目设计等文件是否齐全。
3.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4.检查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5.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经济合同中有无体现。
6.检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投资进度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对使用国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规定其操作程序和使用范围,并作为建设资金审计的重点。
7.检查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善。
8.检查征收与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损害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利益。重点关注征收与补偿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是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主要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各方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等情况。抽样检查项目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协议履行了职责。
2.检查项目概算执行情况。有无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3.检查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内控制度,并按规定执行。如: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奖惩制度;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同时要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并监督其执行,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4.检查分期工程结算资料是否及时报送,监理及建设单位是否认真把关。重点检查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及额外工程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规范、价款是否合理等;检查主要隐蔽工程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5.检查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6.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及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7.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8.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9.检查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
10.检查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给予该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上,有无将优惠政策以各种形式移作他用,从而增加建设项目投资。
1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交付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甲乙双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料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2.检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3.检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已摊销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4.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检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检查建设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6.检查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主要检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等。
7.检查尾工工程。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8.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评价标准(或指标),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分析影响投资项目绩效的各种因素。
第十九条 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定点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及其内容。跟踪审计不同阶段的重点环节一般包括:
(一)前期准备阶段
本规程第十六条第3、4、5、8款。
(二)项目实施阶段
本规程第十七条第1、4、9款。
(三)竣工决算阶段
本规程第十八条第4、7款。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审计范围,做好调查了解和各项衔接工作,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实施定点跟踪审计的项目,还应做好重点环节分析工作,并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环节的内容和审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定点跟踪审计为主的项目,一般采取定点审计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形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人员的业务质量进行核查。对未列入重点环节的内容,可以采取定期审计的形式,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事项进行抽样审计,抽样审计的范围、内容、形式可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制度,积极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有选择地参加工程例会,收集、掌握工程审计的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审计组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工程的各个环节可按下列方法实施: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1.审计组应积极了解项目的设计动态,关注设计方案的经济合理性,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的审计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工程造价。
2.审计组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阶段,应重点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补偿安置费用确认程序的合法性。
(1)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的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主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合法性是审计关注的重点,审计组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现行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补偿办法,对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全面或抽样审核。
(2)重点审查实际补偿费用高出评估价格的补偿金额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查对疑难问题和特例事项的处理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无书面记录,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3)审计组应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账目及时审查,通过走访、调查被征收人等方法,抽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有无弄虚作假,截留、侵占、挪用征收资金,并及时提出审计建议。
3.审计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监督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确定程序,重点是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的确定;应在工程开标前,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信息发布方式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列席相关开标、评标或比选会议,检查招投标及比选结果的合法性。
4.审计组在工程合同签订阶段,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审查合同具体条款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条款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精神一致,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是否得以体现,并提出审计意见。同时,要求有关单位在经济合同条款中明确国家审计的条款。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
1.审计组应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中规定定期审计的审计期限,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时间和方法报送分期或汇总工程结算资料,审计组应按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2.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的同时,必须附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
3.在项目实施阶段应重点监督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强化监理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职能,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核检查。
4.对于合同内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审计组根据项目特点分期对合同内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调整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5.对于合同外工程(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额外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申报,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提交实施方案的同时,申报变更价款(要有详细的价格组成),经监理、建设方审核后,报审计组审计。
6.对于主要隐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
7.对建设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审计。首先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其次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审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审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三)项目竣工交付阶段
1.工程结束,审计组依据已审计的分期结算,并结合工程变更、其他调整等情况,对单位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2.重点检查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计算、单价测算、工料分析单等资料,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工程价款结算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财务方面应按以下审计方法实施:
(一)审计进点后,审计组应对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账户科目设置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调查。
(二)审计待摊投资的支出是否有依据,是否按照合同协议和规定进行支付。
(三)对建设单位付款情况进行审计。财务审计人员根据工程每期审定的数据(该数据由工程审计人员将分期审定的工程结算单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汇总提供),由财务审计人员对照合同,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是否存在超付或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四)对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的核算进行审计。抽查主要设备材料的验收、领用等手续是否健全。设备材料的供应是否根据工程的进度和需要进行。
(五)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检查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第二十五条 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运用适当的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分析、评价。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审计机关的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专题报告、审计信息;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项目的总体质量负责,并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八)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局法制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常审发〔2006〕31号《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建议书
2.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一
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信息表二
4.建设项目基建程序执行情况表
5.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表
6.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表
7.项目审计工作简报
8.工程项目审计流程审核表
9.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造价审定明细表
10.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其他情况表
11.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汇总表
12.工程经费拨付情况一览表
13.工程款项支付情况汇总表
14.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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