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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机动车转移登记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840/2012-000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防[2012]1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12-01-04 公开日期:2012-0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减少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将加强机动车转移登记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管理。
关于加强机动车转移登记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管理的通告
常环防[2012]1号

  为减少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工程改善大气环境的意见》(苏政发〔2010〕87号)、《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国Ⅳ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1-2013年常州市‘蓝天工程’三年行动”的通知》(常政发〔201111号)等要求,结合常州市实际,现将机动车转移登记污染控制排放标准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21日起,外省市转入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辆,排放标准参照新车执行,尾气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二、自2012年41日起,在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辆,排放标准须达到绿标车标准,尾气必须达标排放,否则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三、对机动车排放适用标准有异议的,可到常州市环保部门申请技术查验。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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