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为落实市政府《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常政发〔2004〕192号)和《常州市“蓝天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常政发〔2011〕11号)的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委托市环境保护局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通知》(常政发〔1998〕129号),决定对你单位高污染燃料设施实施限期治理,高污染燃料设施最迟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望你单位抓紧制订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每月5日前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查处。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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