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
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要求,我局对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常州海克莱化学有限公司2007年以来环保法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经查,该公司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该公司依法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依法领取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总量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并能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置,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产品及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2007年以来,该公司未因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未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群众投诉。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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