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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10-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辐[2010]3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10-03-08 公开日期:2010-03-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的通知
常环辐[2010]3号
 

各有关单位:

去年以来,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水处理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工作列为全年重点工作全力推进,紧紧依靠科技和制度创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畅通渠道、全程监管,摸索出一条投入省、效率高、效果好的污泥安全处置新路子,全市的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保障环境安全作出了相应的贡献。但亦存在着污泥贮存场所不符合要求、规范处置量偏少等问题,更有少数企业受利益驱动,有非法倾倒污泥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落实省厅关于加强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防止污泥处置不当而造成二次污染,确保污泥实现全量无害化处置,现就加强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各污泥产生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污泥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堆放,贮存的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印染污泥。

二、所有污泥必须委托有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要求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同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三、我局将会同各辖市、区环保局对各有关单位的污泥处置情况开展不定期执法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列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污泥  处置  通知

抄送:辖市、区环保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3月8印发

  共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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