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管,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日如实填写全市统一格式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并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粘贴于反面。记录簿应保存10年以上,终止经营活动的,应移交市环保部门存档管理。
二、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移联单汇总后报送相关环保部门,其中第五联报送常州市固废管理中心,第五联复印件报送所在地辖市或区环保局备案(均可邮寄)。
三、各单位应每月汇总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处置/综合利用情况月报表》和《合同量与接收量对比季报表》(见附件),分别于每月5日前和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和上季度报表报送至所辖地环保局和常州市固废管理中心(纸质报表和电子稿各一份)。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对执行不到位或拒不执行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综合利用
情况月报表
2.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审批量与接受量
对比季报表
二○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危废 经营 管理 通知
抄送:各辖市、区环保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1:
常州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综合利用情况月报表( 年 月)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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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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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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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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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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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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