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控〔2009〕28号
关于对常州市中医医院南院等6家单位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常政发〔2004〕192号),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委托市环境保护局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通知》(常政发〔1998〕129号),决定对常州中医医院南院等6家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名单附后),各单位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最迟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列入限期治理名单的单位应抓紧制订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每月5日前向我局上报项目进展情况,治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验收。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附件:限期治理单位及燃煤锅炉明细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大气污染 限期治理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5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
限期治理单位及燃煤锅炉明细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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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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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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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吨量(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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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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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囱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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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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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医医院南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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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中路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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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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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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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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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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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利达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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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吴大道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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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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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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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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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菱路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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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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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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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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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东芝变压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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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中路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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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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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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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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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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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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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堡街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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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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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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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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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名力纺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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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路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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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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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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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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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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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牡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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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中路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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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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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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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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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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