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辐〔2009〕16号
关于颁布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的作用,防止放射源被盗和丢失,确保全市放射源得到正常和安全使用,现根据我市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市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涉源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4日印发
共印60份
附件:
常州市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
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1、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应独立配置电源,24小时供电,确保放射源全天候处于监控状态。
2、在设备检修和停产前,需要移动放射源时,应向市环保局和公安局电话和书面报告情况。
3、各单位应明确1名安全负责人,确保其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在放射源发生被盗、失控时及时掌握情况。
4、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配合市公安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5、利用手机卡传输数据的单位应保证手机卡长期开通。
6、利用宽带(ADSL)接入的单位,为确保视频图像传输流畅,单位内部应用专线传输图像,不得与内部电脑上网合用。
7、加强对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