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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颁布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09-0009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辐〔2009〕16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09-09-14 公开日期:2009-09-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颁布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环辐〔2009〕16号

常环辐200916

关于颁布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的作用,防止放射源被盗和丢失,确保全市放射源得到正常和安全使用,现根据我市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我市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管理暂行办法,请各涉源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放射源 管理 办法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9月14印发

共印60

附件:

常州市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

企业端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1、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应独立配置电源,24小时供电,确保放射源全天候处于监控状态。

2、在设备检修和停产前,需要移动放射源时,应向市环保局和公安局电话和书面报告情况。

3、各单位应明确1名安全负责人,确保其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在放射源发生被盗、失控时及时掌握情况。

4、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配合市公安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5、利用手机卡传输数据的单位应保证手机卡长期开通。

6、利用宽带(ADSL)接入的单位,为确保视频图像传输流畅,单位内部应用专线传输图像,不得与内部电脑上网合用。

7、加强对放射源监控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各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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