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辐〔2009〕14号
关于核技术应用项目限期“三同时”验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你单位核技术应用项目投入试生产已超过3个月,并未向我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责令你单位于2009年10月15日前完成“三同时”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附件:1.“三同时”验收手续材料要求
2.限期“三同时”验收的单位名单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三同时△ 验收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1:
“三同时”验收手续材料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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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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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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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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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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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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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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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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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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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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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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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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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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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应用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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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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