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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09-0004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控[2009]6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09-03-16 公开日期:2009-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印发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环控[2009]6号

  

各辖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8]18号、苏财综[2008]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的通知》(苏环控[2008]103号、苏财建[2008]196号、苏价费[2008]364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环发[200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太湖  试点  办法  通知

  抄送: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和环保优先的方针,有效控制太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目标,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价费机制,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太湖流域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太湖流域环境容量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建立充分反映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和经济价值的环境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污染减排,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形成减少排污的内在激励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市规定规费的义务。

  (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按照省制定统一的收费办法,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确定试点单位名单,核定排污单位排放指标并征收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

  (三)积极稳妥,逐步推广。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步骤,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

  (四)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受益。通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形式,体现环境资源价值,形成“占用指标付费,节约指标鼓励、超占指标赔付”的有效机制。

  (五)公示公开,社会监督。排放指标有偿取得和核定,必须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试点范围和对象

  (一)试点范围

  常州市市区。

  (二)试点对象

  1.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以上的工业企业(含接管企业,以所接入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核算);

  2.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

  3.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包括接管企业)。

  四、工作目标

  (一)通过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交易一级市场。

  (二)在建立一级市场的基础上,利用市场配置功能,开展排污权交易,逐步形成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三)通过试点工作初步建立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体系,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建成常州市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为下一步全面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月底前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牵头,成员由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及辖区环保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辖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所收资金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    理,根据省财政厅、环保厅即将制订下发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常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另行制订《常州市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和核定办法》。

  3.组织宣传培训,大力宣传开展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树立珍惜环境资源的理念。  .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一2010年12月)

  1.确定试点单位。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工,分别排出初步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在当地主要报纸及环保网站上公布试点排污单位名单,公布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表、所属行业、企业地址,各区环保局将确定的试点单位名单于3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

  2.下达申购通知。3月底前,市、区环保部门分别向各自管辖的试点排污单位下发化学需氧量排放指标申购通知,明确申购要求。3月20日起,试点排污单位一次性申购2009年和2010年排污指标。申购期限:已建企业截止4月底,新、改、扩建项目即时申购。

  3.核定申购指标。5月10日前,市、区环保部门完成对试点单位的申购排污指标量和指标有偿使用费金额的核定。各区环保局将核定结果报市环保局,并抄送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市环保局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和物价局。

  4.排污指标公示。5月20日前,市、区环保部门分别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试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申购核定量,公示时间为一周。

  5.缴纳指标费用。5月底前,市、区环保部门分别向各自管辖的试点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对试点单位实施收费。6月10日起,企业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费。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缴费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6.核实实际排污量。根据省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市、区环保部门按月核实各自管辖的试点单位化学需氧量实际排放量,市环保局负责按季度汇总后报送省环保厅,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物价局。

  (三)总结阶段(2011年1月一3月)

  各辖区环保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汇总各地工作总结,并会同市财政和物价等部门整理试点工作有关的档案材料,形成常州市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六、其他相关事宜

  (一)为鼓励企业参加试点,对现有已建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指标实施优惠。

  1.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按2250元/吨.年的标准购买;

  2.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按1300元/吨.年的标准购买;

  3.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大于80%(含80%)的污水处理厂,按1300元/吨.年的标准购买;

  4.年排放化学需氧量10吨及以下,其废水接入试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应负担有偿使用费,化学需氧量指标价格为1300元/吨.年;

  5.确因特殊困难暂不能按期缴费的排污单位,自接到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向受理排放指标申购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可延迟到2009年12月31日前为止。

  (二)2008年11月20日及以后,报批环评报告书(表)需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新、改、扩建各类项目排污单位,新增指标必须从完成当地减排任务后的余量中获取,也可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下,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指标,“十一五”期间,按收费标准一次性购买有偿使用费。老企业进行改、扩建项目时,指标可在本单位的减排量中进行平衡,不足部分通过按4500元/吨.年的标准购买获取。

  对新、改、扩建项目排污单位,环评审批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标,排污单位根据核定的排污量申购排污指标,未申购排污指标的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对因破产、自行关闭、转产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排污申购单位,未使用的申购指标可申请当地环保部门以不低于原申购价回购。

  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排污单位,其申购的排污指标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可留在当地环保部门作为建设项目发展用量或调剂指标备用量。

  (四)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指标后,实际排污量少于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部分,经受理申购的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可冲抵下一年的有偿使用费,在申购期满后统一结算。

  对于实际排污量超过年度申购核定指标的,环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对于列入试点,逾期不申购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将按照《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六)因试点工作不力,腾不出环境容量的地方,将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

  七、附则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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