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12月27日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行政复议 令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五)处理或者转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七)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应诉事项;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
同一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二)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暂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二)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环境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说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核实并记录在卷。
委托人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以传真方式提交的,应当及时补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应当由本人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当面提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并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日期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受理,并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送达被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申请人;必要时,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关材料的副本应一并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所查阅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调查取证时,环境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出示有关证件。调查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员和环境行政复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评估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也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鉴定、评估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现场勘验、鉴定及评估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后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恢复审理通知书,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求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一并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或者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尚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申请人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部门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第三十二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请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延期审理通知书,载明延期的主要理由及期限,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和第三人。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意见,但是不停止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检举或者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六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环境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发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办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承办人员按时间顺序将案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并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统计的规定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下级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对在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行政复议期间的规定,除注明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的,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环境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保存有关送达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目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6)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7)行政复议告知书;
(8)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9)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10)被申请人答复书;
(11)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12)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13)法律适用问题转送函;
(14)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15)责令受理通知书;
(16)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7)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8)恢复审理通知书;
(19)延期审理通知书;
(20)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1)行政复议调解书;
(22)行政复议和解书;
(23)行政复议决定书;
(2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5)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26)行政处分建议书;
(27)行政复议意见书;
(28)行政复议建议书;
(29)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32)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份
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申 请 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
住 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名称)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确认)以上记录经本人核对,与口述一致。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年月日
记 录 人: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
行 政 复 议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名称)住 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我(们/单位)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委托(委托代理人姓名)在我(们/单位)与 (被申请人全称)一案中,作为我(们/单位)参加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委托期限为:
代理权限如下:
委 托 人 (签字或者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被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公章)
[填写说明]:1.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撤回、变更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出、放弃、变更行政赔偿请求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出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2.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3.以律师身份代理的,需同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相关证明材料。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 任(县长、局长、厂长、董事长、总经理等) 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年月日
(证明单位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注: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同上。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五
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如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等),需要补正以下材料(注明需补正的材料要求)。
请你(们/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于日内补正申请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六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 (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七
行政复议告知书
[ ] 号
(申请人) :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 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有权管辖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八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 ] 号
(第三人) :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决定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们/单位)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通知你(们/单位)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你(们/单位)。请你(们/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有关行政复议请求的书面意见、证据及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九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
被申请人答复书
[ ] 号
被申请人: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你机关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文号)的要求,现答复如下:(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同时说明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
附件:1.被申请人答复书一式三份
2.证据目录清单及相关证据
3.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
被申请人:(印章)
年月日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一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名称)的审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处理期间本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规范性文件副本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二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以审查处理,并望回复。处理期间本机关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3.规范性文件副本
4.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主要理由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三
法律适用问题转送函
[ ]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研究,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 (法律)的适用问题,需要你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解释或确认,并望回复。处理期间本机关将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2.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四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你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年月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五
责令受理通知书
[ ] 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未予受理。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六
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 ] 号
(被责令恢复审理的机关):
(申请人)对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恢复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七
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出现的中止审理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项] 的规定,现决定自年月日起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八
恢复审理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以受理。因(中止审理的事由),本机关于年月日以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文号)依法中止本案审理。现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十九
延期审理通知书
[ ] 号
(申请人):
你(们/单位)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日作出。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终止审理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第( )项] 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一
行政复议调解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 (姓名/名称)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 。
上述调解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二
行政复议和解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住所 (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 (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申请人同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和解协议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一份。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被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三
行政复议决定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同时写明: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四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所 (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任人(姓名)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
本机关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五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 ]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文号),并已送达你机关,现你机关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机关于年月日前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六
行政处分建议书
[ ] 号
(有关人事/监察部门):
(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
(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建议你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请通报处理结果。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七
行政复议意见书
[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并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你机关(相关行政违法行为) 违反了
的规定,或者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意见)
。
请你机关自收到本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八
行政复议建议书
[ ] 号
(主送机关):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你机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
年月日
(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十九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执
[ ] 号
案由
|
受送达人
|
送达文书名称、
字号
|
签 收 人
|
收到日期
|
送 达 人
|
送达方式
|
留置送达
|
(送达机关名称)该文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处所(处所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拒绝签收。二名见证人签名:
年月日
|
备注
|
当事人签收后,请将送达回执寄回。联系地址: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十
强制执行申请书
[ ] 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住所:
申请执行内容:
本机关已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文号)于年__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执行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十一
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查阅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全称)同意,已经查阅了以下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案号
|
字()第号
|
注:查阅内容仅限于复议案件用,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传播。
查阅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查阅人:行政复议机关经办人: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十二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案 由: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主 持 人:
记 录 人:
参加人员(单位):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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