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常州市建设局
常环科〔2008〕4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
废水接管要求的通知
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38号(2008年8月20日)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新北区的投资环境、规范新北区的环境管理,在征询相关专家和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和环境管理的实际,现就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对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二期及排江口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6]224号)中第二条第二点“严格按接管准入条件控制接管废水。《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所列的一类污染物和报告书所列含有机毒物的废水不得接入污水处理厂”,作出如下细化和明确:
一、细化和明确废水接管标准的原则
1.废水接入不得影响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2.废水接入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后排江不得影响长江饮用水源地水质;
3.废水接入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后不得利用市江边污水处理厂进行稀释排放;
4.废水接入市江边污水处理厂后不得影响市江边污水处理厂的排放考核要求;
5.列入苏环管[2006]224号控制要求的污染物按地表水本底值进行控制。
二、废水接管要求
根据以上原则,现对一类污染物和有机毒物接入市江边污水处理厂要求明确如下:
接管废水指标控制值取下列4个标准中的最小值: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标准;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
3.行业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或一级排放标准;
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水 控制 要求 通知
抄送:省环保厅,市环保局新北分局,市环保研究所,市排
水公司。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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