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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污水限期接管任务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08-0006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控[2008]35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08-12-04 公开日期:2008-1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削减入河污染物总量,决定对田野乡村酒店等21家单位污水实施限期接管
关于下达2008年第二批污水限期接管任务的通知
常环控[2008]35号

常环管〔2008〕94号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我市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辖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上报我局。

各辖市、区环保局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

环评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开展环评,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降低等级的环评文件按不合格处理。

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进行管理。报告书各章节和报告表各专题应当由项目环评合同签订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评机构合作编制环评文件,应当由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报告书评审会议并介绍环评内容。评价文件须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签名,并附有项目负责人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书复印件及环评承担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否则评估机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

三、建立不合格环评文件退回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评质量关,对存在弄虚作假、数据失实、结论错误等重大问题的环评文件应及时退回建设单位,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成重新报批。并视情况责成相关环评机构对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一年内被退回达2次的环评机构,各级环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评价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环评报告编制效率,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必备附件材料不全的,或由于评价机构原因未按时编制、修改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我局将视作质量事故,按不合格处理。

四、建立环评考核制度和抽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环评机构的工作质量、环评收费、履行合同等情况开展日常和年度考核;对其办公条件、人员情况、内部管理、工作业绩和档案管理等情况开展抽查。考核结果以及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并在环保网站上公布。

我局对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日常考核采取评审会专家打分的办法,日常考核结果及时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年度考核由中介机构和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初审,我局结合日常考核结果、辖、市区环保局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五、建立对全市环评机构的收费督查制度。

加强对全市环评机构的收费管理,定期组织对环评机构收费情况的检查,督促各有关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满足环评文件编制要求的前提下,环评机构要从严控制行业和环境敏感度调整系数,不得随意提高环评费用,原则上收费应取下限水平。在能说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环评现状监测应尽量利用现有资料,避免重复监测,千方百计减少收费。

六、强化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意识,提高技术评审和环评编制效率。

技术评估机构与环评机构要从低服务收费及高服务效能方面强化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意识。技术评估机构自身要加强队伍、能力、廉政建设,切实增强评估机构对环评审批的技术支撑作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保实现最低收费要求。评估机构对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告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报告书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评审,无重大原则问题的报告书,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与环评机构报告书修改均在技术评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需作重大修改的,评估机构在技术评审后下1个工作日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及补充材料清单,环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修改到位,评估机构收到报告书修改稿后4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对处于环境非敏感区内轻污染项目简化报告书评审形式,可由会议评审简化为函审、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等形式。技术评估机构除组织对环评的技术审查,还可参与市环保局对环评机构的收费督查。

七、建立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价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差的评价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价机构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以及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2次以上质量事故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节轻重上报省环保厅,建议对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由于环评结论错误或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排放的污染物无法达标、引发周边环境污染纠纷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机构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环境咨询中心。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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