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9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环保部2008年第26号公告,《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0-2008)等13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将涉及我市的9项标准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国家环保部2008年第28号、第30号公告,我市全域自2008年9月1日起水污染物执行上述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2.《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2008)
4.《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5.《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6.《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7-2008)
7.《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8-2008)
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9.《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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