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
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实现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市环境科研工作的技术和学术水平,推动我市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前进,经征得市科协的同意,我局制订了《常州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我市环境科研工作的技术和学术水平,推动我市环境科学研究工作不断前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开展环境科学的研究,促进环境保护工作服务经济于发展、服务于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繁荣我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常州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每年举办一届。
第四条 常州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比纳入常州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评选体系。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成立常州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境科学评委会)。环境科学评委会由市环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环境科学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人数在10人左右,其中专家、学者不少于三分之二。环境科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第六条 环境科学评委会的职责:
(一)制定评选奖励实施细则。
(二)批准成立专业评审组。
(三)审议专业组评审意见。
(四)评定获奖论文和获奖等级。
(五)向社会公布获奖结果。
(六)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 环境科学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评审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 环境科学评委会按学科、专业成立评审组,评审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专业评审组组长一般应由未在该组申报论文的评委担任。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常州市所属区域内的环境科学优秀科技论文均可申报,与外市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方可参加评奖。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环保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条 申报论文必须在经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进行过正式交流的;未曾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咨询建议、对策研究和在地市级以上内部刊物上登载的可以申报。
第十一条 论文范围为科技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科研等方面撰写的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及交叉学科的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论文、环境科学和理论专著、软课题或决策性项目论证及其它。但技术工作总结、资料汇编、考察报告、教材、著作等不属于论文评选范畴。
第十二条 每年的2至3月份公开受理,4月组织评审,5月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参评论文的发表时间,一般应在该次评审年限范围上年的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参评必须由作者本人填写《申报表》二份,经所在单位初评后盖章,提供论文两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
第十五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奖的论文,不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者,其申报不受干涉,申报数量不受限制。
第十七条 数人合作的论文,作者不超过四人,如超过四人者以课题组名义申报。
第四章 标 准
第十八条 市环境科学优秀论文奖采用等级奖励制,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额一般控制在申报论文总数的5%、10%、20%左右,如有需要,由评委会决定设若干鼓励奖。一、二、三等奖评定的具体标准由市环境科学评委会制定。
第十九条 获奖论文应有独到的学术见解,有理论性探讨,有创新论述,有理论价值或应用价值,要特别重视已被采用并对常州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有显著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论文。
第二十条 在坚持评审标准的同时,兼顾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及交叉学科和辖市(区)的论文分布。
第五章 评 选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经作者所在单位初评后送评,由专业评审组(复评)和市环境科学评委会(终评)三级进行,所有申报论文均需逐级参加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科学评委会办公室对按各专业申报论文数及获奖额等进行配比。经市环境科学评委会认定后下达给各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对选送论文进行认真审阅(每篇论文经三位以上专家审阅后打分),评出获奖提名论文,并从中推荐一、二、三等奖候选论文,候选论文按得分高低列出顺序。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科学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推荐,对一、二、三等奖论文通过无记名方式进行终评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作者的多篇论文,一般每位作者只可获奖一篇,有数人合作的论文可增加一篇。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六条 环境科学优秀论文奖励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市环保局颁发表彰决定,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评选结果为市自然科学论文评选结果,由市科协向获奖者所在单位通报获奖结果,作为作者在考核、使用、晋升和评定职称时的依据。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条 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者,由市环境科学评委会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获奖论文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的,由获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环境科学评委会全体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纪律和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审人员如有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其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