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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08-0002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辐〔2008〕10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08-09-15 公开日期:2008-09-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江苏省环保厅有关文件要求,具体布置我市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
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
常环辐〔2008〕10号

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苏环辐[2008]45号)和《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辐[2008]44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放射源安全保卫工作

  (一)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和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和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确保核技术利用设施运行安全。

  (二)加强放射源暂存场所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存有放射源的库房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建立健全110联网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贮存、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在单位停产或设备检修时,如将放射源暂存到库房时,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必须双人双锁,并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

  (三)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和转让审批手续。加强放射性同位素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等辐射事故。

  (四)及时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减少安全隐患。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3个月内,应将废旧放射源,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国。

  (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习,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辐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报告制度,填写《放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抓紧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凡依照已废止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件》(国务院令第44号)规定取得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作废。

  (二)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应在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前,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三)环保手续未履行完备的单位要抓紧时间履行环保手续。

  三、为切实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我局拟启动放射源监控系统建设,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视频监控和辐射剂量实时监控方案,于7月上旬前报我局审核后组织实施,并与我局监控中心联网。

  四、请各单位迅速落实上述要求,我局将于近前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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