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环控〔2008〕3号
关于对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
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治理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生态市建设,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市市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管理规定》,切实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和《关于委托市环境保护局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的通知》(常政发[1998]129号),经研究,决定对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名单附后),所属高污染燃料设施最迟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请你们抓紧制订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我局申请验收。
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附件: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二○○八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限期治理 通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月8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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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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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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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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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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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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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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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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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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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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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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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有机化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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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圩路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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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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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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