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本地区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依法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全市性环保执法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定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并对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审;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统计公报和环境状况公报,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
(三)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厅对市内核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等实施安全监督。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管理全市环境监理工作,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源排污情况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和协调解决区域间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全市环境监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六)制定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参与组织和修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组织实施各种环境管理制度,参与审批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指导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和计量认证、质量保证工作。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市内履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的活动。
(十一)负责市环保局系统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协助地方党委做好下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二)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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