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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40/2006-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环〔2006〕22号 发布机构:市环保局
生成日期:2006-04-13 公开日期:2006-04-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度条例
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度的通知
常环〔2006〕22号

 

常环〔2006〕2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首问负责制度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环保行风,强化诚信和职业道德意识,塑造环保行业的良好形象,全面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环保局党组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作风和环保行风,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深入践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文明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首问负责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负责,是指第一个被来人、来电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正当询问(以下称询问人)的工作人员(以下称首问责任人),不受岗位职责的限制,应当承担起首答及妥善接待的责任。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单位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认真办理、解答。能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记录询问人的姓名、电话、地址等相关信息,当日向分管领导或者上级部门请示,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主动答复询问人。

  对于不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单位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搪塞。若遇询问人来访,应主动介绍到相关、处室、单位或者有经办职责的工作人员处;若上述人员不在,或者询问人以来电以及其他方式询问时,应当记录询问人的姓名、电话、地址或者单位和拟办事项的主要内容,并及时按程序转交给有关处室、单位办理和给予解答,同时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内的询问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给予解释和热情指导帮助,尽可能告知询问人急需了解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询问时,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态度热情礼貌,言行举止文明,要发扬乐于助人的社会公德,设身处地地为询问人着想。

  第七条  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综合知识学习,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尤其要主动熟悉、掌握本处室、单位和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了解其他处室、单位、岗位的工作职责,以适应本制度实施的需要。

  第八条  认真遵守本制度、主动热情帮助询问人解决问题并受到询问人好评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褒奖。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询问人的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造成办事延误的;有关承办询问事项的责任人员到岗后未及时与询问人联系,尽力解决询问人提出问题的;冷漠对待询问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询问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应当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处分。

  因首问责任人或者有关承办询问事项的责任人员不负责,造成询问人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接待该询问事项的首问责任人或者有关承办询问事项的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环保  作风  建设  制度  通知 

  抄送:省环保厅,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级机关

  工委,各辖市、区环保局。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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