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园发〔2007〕11号
关于加强我市园林绿化企业和
项目经理诚信监管的通知
为推进我市园林绿化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引导园林绿化企业和项目经理树立诚信竞争、忠实履约的意识,防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遏制项目经理随意更换、只投标不履约等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5]208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和《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苏建招[2005]5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园林绿化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我市进行园林绿化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诚信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档案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与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合建立园林绿化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诚信档案,对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诚信企业及项目经理进行表彰,对不诚信的企业及项目经理进行通报与曝光,规范在我市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的企业行为。
二、规范企业及项目经理投标行为
1、参与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投标报名的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资格审查要求编制资格审查申请书,详实填写企业概况、财务状况、企业和项目经理近几年完成类似工程情况、合理组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等现场管理班子和组织机构,科学安排用于本招标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
2、如报名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报名申请书中的承诺和相关规定,停止相应年限的市场准入:
(1)在资格审查和开标过程中出具虚假材料的;
(2)在通过资格审查后无故不参加投标的;
(3)在开标期间受托人擅自离开现场且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场答疑的;
(4)宣布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按时办理手续,或致使合同未及时签订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等其它条款的。
三、规范企业及项目经理合同履约行为
1、项目经理在施工合同开始履行至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前,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2、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中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有下列情况之外,不得随意更换:
(1)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要求更换;
(2)变更工作单位的;
(3)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3、更换项目经理,应当经发包人同意,并向原施工合同备案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不诚信行为,将予以通报并停止该企业或项目经理1-3年的市场准入。
更换项目经理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因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要更换的,备
案时应当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需列明原因)。该通知应经发包人及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2)因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需更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3)因项目经理患严重疾病需更换的,备案时应当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选派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任项目经理。企业有不低于原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而不选派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四、对诚信不良行为的处罚:
1、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长期(三次无故不参加施工例会,一周无故不到施工工地)不在岗的,属于严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将予以通报并停止该项目经理1-2年的市场准入。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甲方同意,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完工的,除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理外,将作为不守信企业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1-2年的市场准入。
3、外地进常施工的违规不诚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仅予以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限制该企业进入我市进行工程投标,还将通报到属地管理部门,建议属地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
4、经有关部门鉴定,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的,除按合同条款进行相应处理外,将作为不守信企业予以通报,并暂停其1-2年的市场准入。
5、发生其他诚信不良行为,受到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的,给予企业和项目经理相关的处罚。
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若今后实施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建造师制度,从其规定。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园林绿化 企业 项目经理 诚信监管 通知
抄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9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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