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03〕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提高城市绿化管养水平,加快形成城市绿化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城市绿化养护实行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及道路绿化等城市绿化。
二、实施步骤
1、凡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包括行道树)等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一律实行招投标养护。
2、现使用财政性资金已由各区分块养护的城市绿化,自2003年起逐步实行招投标养护。
三、组织管理
1、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工作,财政、建设等部门参与相关工作,具体按照《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2、市区大型公共绿地、主要景观路等重要地段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发包,其他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招投标由所在区建设(园林)部门或养护出资单位组织发包。
四、检查考核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各区建设(园林)部门组织发包的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由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建设(园林)部门负责日常检查、考核和技术指导,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养护经费。
五、养护经费
实行招投标养护的城市绿化所需养护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园林绿化部门共同测定,并按规定在年初确定城市维护经费预算中列支。
六、生效日期
本意见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常州市市区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绿化养护招标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3个以上(含本数)有能力承担相应养护任务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人在开始正式招标之前,应当设立招标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在编制完成招标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养护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养护范围、养护工作量及清单、养护期限、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承包方式等;
(二)项目范围内必要的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及办法;
(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及地点安排;
(七)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八)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城市绿化养护项目的性质及相关情况;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审查办法;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六)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预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质预审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资质证明;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结束后,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别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告知其他申请人,并向资质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潜在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
(二)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不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简况;
(二)投标文件综合说明;
(三)按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养护计划;
(六)承担养护项目拟派出的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和拟用于完成养护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密封后,在规定的日期内送达规定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财政、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养护项目推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评标法,也可以采用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相结合的''两阶段评标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及方法,审查和确认投标的有效性,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及时下拨城市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其他城市绿化项目养护,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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