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02]166号
为美化城市环境,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公共绿地广场管理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公共绿地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摘花果,攀折树枝,践踏草坪和地被植物,在树上刻划、敲钉、拴挂,焚烧草坪和树叶;
(二)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占用绿地;
(三)破坏、盗窃和擅自移动园林小品景点和绿化设施。
二、禁止在公共绿地广场上随地吐痰、便溺,倾倒或乱扔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挖泥取土。
三、不得擅自在绿地或护绿设施上设立广告牌、标语牌、布幔条幅、灯箱及气球式悬挂广告或标语,禁止乱张贴、乱涂写。
四、不得擅自在公共绿地广场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借树搭棚和围圈树木。
五、未经园林绿化、城管、工商等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绿地广场及其周边人行道上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六、除残疾人专用车和童车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绿地广场。
七、文明游憩,不得携带宠物进入绿地广场。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园林绿化、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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