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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
索 引 号:014109517/2011-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11〕19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局
生成日期:2011-03-23 公开日期:2011-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常办发〔2010〕1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城管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机制和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长效机制,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因决策不当给社会稳定造成不和谐因素,结合我市城管系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民主决策、主动维稳,依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不断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和维稳工作水平。
  二、评估范围
  城管系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环卫规划编制、重点工程、重大投资项目的设立、调整;
  (二)环卫管理体制改革和环卫基础设施的调整;
  (三)环卫收费政策调整;
  (四)环卫管理部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政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改革调整;
  (五)环卫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调整等;
  (六)环卫合同制工人及市场化保洁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和最低工资收入保障;
  (七)环卫行业职业病和人身安全的防范;
  (八)户外广告清理整治与提升等方面相关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九)景观照明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范、标准与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十)对当事人或特定人利益造成影响的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处理、调解群众投诉举报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调整;
  (十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关资金配套政策的制定;
  (十三)举办体育、文体和庆典等大型活动;
  (十四)其他涉及职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评估内容
  在每个重大决策实施或出台前,决策作出单位、政策制定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改革实施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客观、准确、公正、实效”的原则,从合法性、科学性、廉洁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逐一分析预测,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问题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必备的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程序。
  (二)科学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本单位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反映了大多数相对人的意愿,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等因素,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廉洁性评估。对重大事项决策有无涉及不公正、不廉洁问题进行评估。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经过严密的可行性论证,出台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是否完善、具体、可操作,是否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并为他们接受和支持。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存在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是否会诱发关联性的其他不稳定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涉及群众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其他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问题。
  四、评估责任主体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行“谁决策、谁评估”,责任主体分别是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事业单位。
  五、风险评估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单位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责任主体单位要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政协以及信访、维稳等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单位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的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社会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的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实施的建议,并根据情况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评估责任主体单位在评估结束后5日内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查评估报告,形成审查决定。主管部门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常在接报后10日内,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评估事项风险审查会议,对评估报告涉及的不稳定情况和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论证,依照有关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决策事项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或者实施的决定。
  (五)反馈审查报告,提出维稳要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查决定反馈责任主体单位,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维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需报党委、政府同意的决策事项,要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一并报同级党委、政府。
  (六)坚持全程跟踪,落实维稳措施。评估责任主体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制定应急预案,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七)建立“第三方”社会调解机制。发生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问题时,各地、各学校和幼儿园要联系协调所在地综治、维稳、司法、调解等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建立“第三方”社会调解机制,用社会化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六、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评估责任主体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维护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作为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做到未评估不上会、不决策。
  (二)完善备案制度。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决定意见报同级维稳办备案制度。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库存,为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三)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纳入各地、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地、各单位负责安全维稳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组织实施评估流于形式,以及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各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操作制度。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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