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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517/2008-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2008]72号 发布机构:市宣传部、规划局、城管(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2008-11-24 公开日期:2008-12-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和要求
关于开展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常城管〔200872

 

 


关于开展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公益性广告管理,规范公益性广告设置,展示良好的城市形象,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公益性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常办(200822号)文件要求,即日起在市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性广告的专项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针对我市现有公益性广告设施中存在的多头设置、违规设置、性质转换、内容混杂等突出问题,以借公益性名义违章设置商业广告为清理重点,全面规范公益性广告设置审批,实行公益性广告的归口管理、统建统宣,坚持公益性广告的公益性质,全面提高我市公益性广告宣传的水平与效果。

二、实施步骤和要求

专项清理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1115----11月25

市城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规划局,成立“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办公室”,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发放清理告知书,明确清理要求,全面部署落实本次专项清理工作。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处(灯光办)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公益性广告清理的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1126----12月5

各相关单位(部门)对照《通知》精神并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对各自设置的公益性广告进行自查自纠。凡未经批准设置的原则上自行拆除;虽经批准但已改变公益性宣传性质的,应当恢复公益性质,不予恢复的自行拆除。各相关单位(部门)还应对各自设置的公益性广告进行详细统计并报清理办公室。

(三)督促整改阶段(126----12月20

公益性广告清理办公室根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对经自查自纠后的所有公益性广告(含借公益性名义设置的商业广告)按照户外广告专业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等市容、规划及宣传内容要求,进行技术审定,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拆除。对确定予以保留的公益性广告由市城管局统一办理设置许可手续并向各设置单位(部门)颁发公益性广告设置许可证。

(四)集中执法阶段(1221----12月31

对经清理办公室审定不予保留的公益性广告,报市领导审定后,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督促相关设置单位(部门)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对未经批准利用市政等公共场地、设施(含公共交通工具)设置商业广告的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公益性广告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在规范公益性广告审批管理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公益性广告的统建统宣,由市城管局负责集中建设一批高档次的公益性广告设施,优先满足我市重点公益性广告宣传工作的需要。

 

 

中共常州市委宣传部          常 州 市 规 划 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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