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6〕17号 关于界定市、区执法局绿化部分行政执法 事权分工的暂行规定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支队、机关有关处室: 为明确界定市、区执法局绿化部分行政执法的事权分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要求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主体 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执法局)均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绿化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事权分工 (一)市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绿化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损坏、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4.市园林局移交的案件。 (二)区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绿化违法行为: 1.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范围外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范围外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4.市执法局交办的案件; 5.区园林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实施时间 市、区执法局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行使绿化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相关规定 1.按照《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常城管执法〔2003〕3号),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执法需要,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执法并有权直接处理由区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 2.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大队按照上述事权分工,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派驻各街道(镇)的执法中队,承担区域巡查责任。 3.各区执法局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属于区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区执法局处理。 4.市执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5.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或今后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后再作调整。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主题词:城市管理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行政执法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分工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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