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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界定市、区执法局绿化部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规定
索 引 号:014109517/2006-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执法〔2006〕17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2006-12-25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界定市区绿化管理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事权分工及实施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界定市、区执法局绿化部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规定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617

 

关于界定市、区执法局绿化部分行政执法

事权分工的暂行规定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行政执法支队、机关有关处室:

为明确界定市、区执法局绿化部分行政执法的事权分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要求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主体

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执法局)均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绿化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事权分工

(一)市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绿化违法行为: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擅自改变绿化规划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损坏、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

4.市园林局移交的案件。

(二)区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绿化违法行为:

1.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范围外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范围外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4.市执法局交办的案件;

5.区园林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实施时间

市、区执法局自200711日起正式行使绿化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相关规定

1.按照《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常城管执法〔20033号),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执法需要,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执法并有权直接处理由区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

2.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大队按照上述事权分工,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派驻各街道(镇)的执法中队,承担区域巡查责任。

3.各区执法局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发现绿化违法行为属于区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区执法局处理。

4.市执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5.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或今后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后再作调整。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主题词:城市管理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行政执法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分工  ''; mso-ascii-font-family: 黑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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