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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界定市区规划管理部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014109517/2006-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城管执法〔2006〕4号 发布机构: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2006-06-07 公开日期:2008-04-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界定市区规划管理部分行政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事权分工及实施时间、相关规定。
关于界定市区规划管理部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暂行规定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64

 

关于界定市、区执法局规划部分行政执法

事权分工的暂行规定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执法支队、机关有关处室:

为明确界定市、区执法局规划部分行政执法的事权分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要求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主体

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执法局)均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规划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依据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权,具体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经市规划部门依法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整改意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其他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

三、事权分工

(一)市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规划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一书两证”不齐全);

2.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临时建设超过规划许可使用期限的;

4.市规划局移交的案件。

(二)区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规划违法行为:

1.未取得规划部门任何许可文件就擅自建设的(“一书两证”全部不具备);

2.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市执法局交办的案件;

4.区规划分局移交的案件;

四、实施时间

市、区执法局自200651日起正式行使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相关规定

1.按照《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常城管执法(20033号),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执法需要,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执法并有权直接处理由区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

2.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大队按照上述事权分工,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派驻各街道(镇)的执法中队,承担区域巡查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把规划违法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

3.各区执法局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属于区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区执法局处理。

4.市执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5.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或今后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后再作调整。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分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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