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 常城管执法〔2006〕4号 关于界定市、区执法局规划部分行政执法 事权分工的暂行规定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执法支队、机关有关处室: 为明确界定市、区执法局规划部分行政执法的事权分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绿化部分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的决定》(常政发(2006)29号)要求与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主体 根据《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规定,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区执法局)均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相对集中行使规划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法律依据 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条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权,具体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经市规划部门依法组织技术论证,提出整改意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以上15%以下的罚款: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4)其他未经规划部门许可擅自建设的。 三、事权分工 (一)市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规划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一书两证”不齐全); 2.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临时建设超过规划许可使用期限的; 4.市规划局移交的案件。 (二)区执法局负责查处以下规划违法行为: 1.未取得规划部门任何许可文件就擅自建设的(“一书两证”全部不具备); 2.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3.市执法局交办的案件; 4.区规划分局移交的案件; 四、实施时间 市、区执法局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行使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相关规定 1.按照《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事权分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常城管执法(2003)3号),市执法局及其委托的行政执法支队可根据执法需要,在市区范围内进行执法并有权直接处理由区执法局管辖的违法案件。 2.武进、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执法局及其委托的执法大队按照上述事权分工,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规划部分行政处罚权;派驻各街道(镇)的执法中队,承担区域巡查责任,加大执法力度,把规划违法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 3.各区执法局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属于市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市执法局处理;市执法局发现规划违法行为属于区执法局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区执法局处理。 4.市执法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管辖。 5.本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或今后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经研究后再作调整。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分工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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